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遇有籌集臨時事業費之必要時,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44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在需要籌集臨時事業費時,必須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決議。這意味著,當公會需要籌集額外的資金來支持臨時的事業活動或計畫時,必須經由會員的投票決定是否進行籌款。具體的籌款方式和所籌集的資金數額,則需要由會員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定。 作為一個範例,假設全國某工業同業公會需要籌集資金來推動一個重要的行業宣傳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公會可以召集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投票決定是否籌集臨時事業費來支持該宣傳活動。如果大多數會員同意籌款,公會就可以透過特定的方法(如收取會費、募款等方式)來籌集所需的資金。這樣,公會就可以按照決議進行宣傳活動,提升行業的知名度和形象。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遇有籌集臨時事業費之必要時,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籌集臨時事業費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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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籌集臨時事業費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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