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會員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45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會員代表是由各所屬團體會員選派的。其代表人數應根據各該團體會員負擔的經費比例在章程中訂定。 根據參考資料,我找到了工業團體法的最新版 (勞動部法規查詢網,最後修正於2021年1月6日)。根據該法第45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會員代表的選派方式及代表人數比例應在各該團體的章程中訂定。因此,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會員代表的選派和代表人數比例需要根據各團體的章程來確定。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會員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團體會員選派出席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人數之標準。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團體會員選派出席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人數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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