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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工業團體法 第 46 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監事及理、監事會)

  1. 1.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 二、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三、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2. 2.前項各款理事或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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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46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設置理事和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該條規定,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三人,而監事的名額則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同時,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還應設置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候補名額也不得超過理事和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理事或監事的人數超過三人,則需要互選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的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同時,理事應從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理事長,如果沒有設置常務理事,則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擁有40個會員,根據法律規定,該公會理事的最大人數不得超過33人,而監事的名額則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即11人。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理事的人數超過3人,則需要選舉2個常務理事和1個常務監事。常務理事的名額不能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即11人的三分之一,即3人。在理事中選舉產生一人擔任理事長。因此,該公會可以擁有33個理事,11個監事,3個常務理事和1個理事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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