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47 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會員一致性目的事業行為之採取)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團體會員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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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團體法第47條規定了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於所屬團體會員之目的事業,如有必要採取一致行動,需經過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實施。這意味著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可以針對特定目的事業,採取一致性行動,但必須經過充分的程序與核准,以確保行動的合法性和符合公益目標。 這項法規的逐條釋義我們可以參考以下法源資料: 根據《工業團體法》修正條文,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可以為了達成一致性目標而採取一致行動。這項法規強調了行動必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的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這代表著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業界利益的合理保護,以及促進業界的整體發展。 舉例如下,假設全國某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會員大多是市場佔有率比較高的大型企業,這些企業想要共同採取一項行動以限制其他競爭對手的發展,這時就需要依照工業團體法第47條的程序進行。例如,公會可以舉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一致性措施,如共同將價格設定在一定範圍內,限制新進入市場的競爭對手的價格。該措施需要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核准後方可實施。這樣的行動可以保護公會內部成員的利益,但必須符合法律的限制,以確保市場環境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利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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