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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67 條(礦業準用本法規定)

礦業,準用本法之規定,組織各業礦業同業公會或加入工業會;礦業團體之分類及其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商請經濟部決定之;必要時,並得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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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67條(礦業準用本法規定),礦業業者在組織各種礦業同業公會或加入工業會時,適用工業團體法的相關規定。根據這項條文,內政部可以商請經濟部決定礦業團體的分類及其組織區域的劃分,並且在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 工業團體法(最新修正日期:2004年1月16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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