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67 條(礦業準用本法規定)
礦業,準用本法之規定,組織各業礦業同業公會或加入工業會;礦業團體之分類及其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商請經濟部決定之;必要時,並得予以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67條(礦業準用本法規定),礦業業者在組織各種礦業同業公會或加入工業會時,適用工業團體法的相關規定。根據這項條文,內政部可以商請經濟部決定礦業團體的分類及其組織區域的劃分,並且在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 工業團體法(最新修正日期:2004年1月16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