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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工業團體法 第 66 條(理、監事之任期及缺額理、監事之補選)

凡全國性工業團體,因國家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除原選出之理事、監事,仍應繼續行使職權外,其理事、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團體補選充任之;其所補選理事、監事之任期,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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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66條,全國性工業團體在國家重大變故下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原選出的理事和監事仍需要繼續行使職權。然而,如果發生了理事和監事的缺額,可以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的下級團體進行補選。補選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則按照第23條的規定進行。 根據資料庫資料,《工業團體法》第66條的解釋如下:全國性工業團體因為國家的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原選出的理事和監事仍需繼續履行職權。然而,如果出現理事和監事的缺額情況,可以經由主管機關的核准,由可能集會的下級團體進行補選。補選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則按照第23條的規定進行。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國家重大變故下,工業團體的運作仍能維持正常,並且保持各級團體之間的連結和協調。這樣做可以確保工業團體的利益得到妥善保護,同時也能夠繼續發揮其功能和貢獻。 參考資料: 1. 工業團體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70007 2. 陳冠麟譯,《商業公司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9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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