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60 條(不按章程繳納會費之處分)
工業團體之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該團體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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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60條,對於工業團體的會員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的情況,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分: 一、勸告:對繳納會費拖欠滿三個月的情況進行勸告。 二、警告:對繳納會費拖欠滿六個月,並經過勸告後仍不履行的情況進行警告。 三、停權:對繳納會費拖欠滿九個月,並經過警告後仍不履行的情況進行停權處分。停權的結果是被停權的會員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也不得當選為理事或監事,同時也無法享受工業團體內的一切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某工業團體的會員拖欠會費超過了六個月,團體先進行了勸告,但該會員仍未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那麼團體可以對該會員進行警告處分。如果該會員在經過警告後仍未履行義務,而是拖欠會費超過了九個月,則團體可以進一步對該會員進行停權,使其不再享有相關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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