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60 條(不按章程繳納會費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團體之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該團體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工業團體之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該團體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