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報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61條的規定,當工廠停業滿一年無法恢復營運時,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報應該將其會員身份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復業後,再註銷其會籍。這意味著當工廠停業時間超過一年且無法重新開始營運時,該工廠所屬的工業團體會將其會籍取消。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工業團體的成員都是正在營運並遵守相關規定的工廠。根據最新的資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適應工業界的發展和變化,並確保工業團體的成員資格是根據真實的業務狀況。
工廠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報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停業工廠滿一年而未復業者,應註銷其會籍,以期健全組織。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停業工廠滿一年而未復業者,應註銷其會籍,以期健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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