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63 條(工業團體違背法令等之處分、工業團體之重行組織)
- 1.工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 2.工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 3.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 4.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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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工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主管機關可作出以下的處分: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任務的一部分或全部、撤免其理事、監事、整理、解散。 舉例:如果一個工業團體違反了法令,主管機關可以發出警告給該團體。 2. 工業團體如果被解散後,需要立即進行重組。 舉例:如果一個工業團體被解散了,它需要重新組織。 3. 下級主管機關在進行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處分時,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舉例:如果一個下級主管機關要對工業團體進行解散處分,它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可以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處分做出決定。 舉例:如果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某個工業團體違反了法令,它可以做出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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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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