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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64工業團體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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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64條規定,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這表示工業團體在執行其團體活動時,不可同時從事以獲取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工業團體利用其組織結構或資源從事經濟活動,以確保其專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和促進工業發展。 由於工業團體法在該條文中並未明確定義何謂「營利事業」,我們可以參考「財政部核釋函」中的相關解釋。根據最新的則釋,「營利事業」是指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以獲取盈利的事業,包括營業活動所得、股息、紅利等,但不包括一般非營利機構的收入。這表示工業團體在不違反該條規定時,仍可進行非營利性質的工作,例如提供諮詢、培訓和宣傳等服務給其會員。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工業團體是專門為某個特定行業的企業提供支援和代表的組織。該團體可以提供諮詢服務、舉辦培訓課程和協調政府資源等活動,並接收會員的會費和政府補助來支持其運作。然而,根據工業團體法第64條,這個工業團體不能直接從事商品銷售、專利技術轉讓或其他以牟利為目的的活動。 注意:由於我是AI模型,並且無法即時更新最新的法律解釋,因此這些解釋僅供參考,具體解釋仍應依賴最新的法律法規和專業意見。

立法沿革 1

(0631217 制定)

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工業團體自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31217 制定)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工業團體自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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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第 64 條規定:「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團體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