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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矯字第 0007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貴監精神病分監(專區)收容之精神病受刑人如已達寬期者,宜儘速處理,另收容人收容期間逾一年者,並請依附件之式每月五日前造具名冊函報本司

主旨

關於貴監精神病分監(專區)收容之精神病受刑人如已達寬期者,宜儘速處理。另收容人收容期間逾一年者,並請依附件之式每月五日前造具名冊函報本司,請查照。

正本

台灣台北監獄、台灣台中監獄、台灣彰化監獄

副本

矯正司、各監獄

附件

┌──────────────────────────────┐│(機關全銜)精神病收容人收容期間逾一年名冊 │├───┬───┬──────┬───────────────┤│姓 名│病 名│迄今收容期間│ 治 療 近 況 │├───┼───┼──────┼───────────────┤│ │ │ 年 月 │ │├───┼───┼──────┼───────────────┤│ │ │ 年 月 │ │├───┼───┼──────┼───────────────┤│ │ │ 年 月 │ │├───┼───┼──────┼───────────────┤│ │ │ 年 月 │ │├───┼───┼──────┼───────────────┤│ │ │ 年 月 │ │├───┴───┴──────┴───────────────┤│○年○月份精神病受刑人達寬解期移回原執行監獄名冊 │├───┬───┬──────┬─────┬─────────┤│姓 名│病 名│ 收容期間 │原執行監獄│移回原執行監獄日期│├───┼───┼──────┼─────┼─────────┤│ │ │ │ │ │├───┼───┼──────┼─────┼─────────┤│ │ │ │ │ │├───┴───┴──────┴─────┴─────────┤│本年迄今業已治療○名受刑人達寬解期移回原執行監獄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矯字第 0007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關於貴監精神病分監(專區)收容之精神病受刑人如已達寬期者,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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