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矯字第 000710 號
要旨
關於貴監精神病分監(專區)收容之精神病受刑人如已達寬期者,宜儘速處理,另收容人收容期間逾一年者,並請依附件之式每月五日前造具名冊函報本司
主旨
關於貴監精神病分監(專區)收容之精神病受刑人如已達寬期者,宜儘速處理。另收容人收容期間逾一年者,並請依附件之式每月五日前造具名冊函報本司,請查照。
正本
台灣台北監獄、台灣台中監獄、台灣彰化監獄
副本
矯正司、各監獄
附件
┌──────────────────────────────┐│(機關全銜)精神病收容人收容期間逾一年名冊 │├───┬───┬──────┬───────────────┤│姓 名│病 名│迄今收容期間│ 治 療 近 況 │├───┼───┼──────┼───────────────┤│ │ │ 年 月 │ │├───┼───┼──────┼───────────────┤│ │ │ 年 月 │ │├───┼───┼──────┼───────────────┤│ │ │ 年 月 │ │├───┼───┼──────┼───────────────┤│ │ │ 年 月 │ │├───┼───┼──────┼───────────────┤│ │ │ 年 月 │ │├───┴───┴──────┴───────────────┤│○年○月份精神病受刑人達寬解期移回原執行監獄名冊 │├───┬───┬──────┬─────┬─────────┤│姓 名│病 名│ 收容期間 │原執行監獄│移回原執行監獄日期│├───┼───┼──────┼─────┼─────────┤│ │ │ │ │ │├───┼───┼──────┼─────┼─────────┤│ │ │ │ │ │├───┴───┴──────┴─────┴─────────┤│本年迄今業已治療○名受刑人達寬解期移回原執行監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