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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台規字第 309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原處分機關對原處分撤銷之訴願決定,如有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事由,是否得以原處分機關名義聲請再審疑義

主旨

所詢「原處分機關對原處分撤銷之訴願決定,如發現有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事由,是否得以原處分機關名義聲請再審」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桃環三催字第八九○○○五五二八七號函。

二 依訴願法第九十五條前段:「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規定,確定之訴願決定既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則原處分機關自應受該訴願決定效力之拘束;另同法第九十七條:「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亦已明定,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始得對確定訴願決定提起再審。故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已確定之訴願決定自不得提起再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台規字第 309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發布,要旨:原處分機關對原處分撤銷之訴願決定,如有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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