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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23453 號
要旨
菸酒管理法與商品標示法之標示內容與事項規定未盡一致,此一歧異建議將來修法解決
全文內容
一 菸酒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條規定:「為健全菸酒管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係針對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所作特別規定,同條第二項復授權訂定管理辦法管理之。惟針對容器之外包裝之標示,本法並無規定,依第一條後段規定,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似無疑義。
二 至「其他法律」有關商品標示者,目前「有商品標示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法律加以規範。依商品標示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之標示,指廠商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故酒類外包裝之標示似有該法之適用。惟因菸酒管理法與商品標示法之標示內容與事項規定未盡一致,來函說明二經濟部建議裹、外標示宜有一致性部分,本部敬表贊同,此一歧異建議將來修法解決。
三 至來函說明三所稱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有關非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所為之標示得否適用現行『商品標示法』乙節,宜請該部表示具體法制上意見,又商品標示法刻正在研修中,建請一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