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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284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請釋財團法人設立之相關疑義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王○源先生請釋財團法人設立之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台 (八九) 內民字第八九六一四二三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財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已成立,其捐助人並負有移轉所捐財產於財團法人之義務 (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年一月十五日台六六函民字第○○四二七號函及六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六六函民字第○九七四五號函參照) 。復學者認為捐助人之捐助行為,除當事人另有表示外,原則上為負擔行為,捐助人於財團法人成立時僅負移轉財產之義務。因此,動產物權須經交付 (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 ,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其他得以讓與之意思表示逕行移轉之權利 (如債權) ,亦須捐助人有讓與之意思表示,財團法人始取得所捐財產之權利 (參見王澤鑑著,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第一五三至一五四頁) 。是以,如捐助人於財團法人登記成立後,拒絕移轉所捐財產時,似仍應先依法對其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而不得逕行強制其移轉權利。

三 又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條所稱之請求權,參酌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五○號判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第一六四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意旨,似認除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或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及妨害防止請求權外,均應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是以,本件有關請求捐助人移轉捐助財產之權利,是否有上開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參酌上述實務見解,似宜採肯定之見解。另來函所敘前開司法行政部函釋之意見,目前似仍可供相關法規解釋、適用之參考。併予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284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有關請釋財團法人設立之相關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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