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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339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農會會員代表,曾因竊佔案,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且執行期滿出獄,是否仍適用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解除職務疑義

主旨

關於吳○銃君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當選桃園縣八德市農會本屆會員代表,曾因竊佔案,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經台灣省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入監執行,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期滿出獄,是否仍適用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解除職務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八九) 農輔字第八九一○二三九八七號函。

二 按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確定判決者,應解除其職務。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本件依來函資料所述,關於吳○銃君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當選桃園縣八德市農會本屆會員代表,曾因竊佔案,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經台灣省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入監執行,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期滿出獄,應否解除其代表職務疑義,宜探求前揭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本意,究係於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確定判決,且無但書情形者,始應解除其職務?抑或於其「任期前」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確定判決者,並於「任期中」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刑期者,亦應解除其職務?另其於本屆代表任期中入獄執行是否會影響其會員代表職務之執行?又本案事實既於其登記會員代表選人前,已受有期徒刑以刑之確定判決,而依當時之農會法並未禁止其登記為會員代表之候選人,且經當選為農會會員代表後,得否依同一事由而解除其職務?事涉農會法立法意旨之探求,宜由 貴會依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339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發布,要旨:關於農會會員代表,曾因竊佔案,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且執行期滿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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