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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35379 號
要旨
關於原處分機關對「原處分撤銷」之訴願決定,如發現有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事由,是否得聲請再審乙案疑義
主旨
關於 貴署函為桃園縣環保局請釋原處分機關對「原處分撤銷」之訴願決定,如發現有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事由,是否得聲請再審乙案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八九) 環署法字第○○五三一六二號函。
二 按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者,應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限。惟訴願法係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管,如仍有疑義,建請向該會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