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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441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適用疑義

主旨

貴署函詢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八九) 警署行字第二一三八四三號函。

二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同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有左列行為:一、在道路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行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明定,除貴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之罰鍰。至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其規範行為態樣似在於「須結隊成行通行」之流動性行為,與前述同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定點在道路上擺設筵席等造成道路障礙之行為,容有不同;惟違反此項「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之規定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處罰規定,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四條第五款則有明文處罰之規定,依首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條規定,似應依後者之規定予以處罰。準此,本件來函所詢關於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未經申請核准結眾而行,與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筵席等行為,其行為態樣應屬有別,似應依各該相關規定處理,尚無特別法與普通法或新法及舊法等之適用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441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發布,要旨: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適用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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