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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29873 號
要旨
關於繼承人就祭祀公業所有座落屏東縣恆春鎮等五筆土地,申辦判決移轉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黃○仔之繼承人黃○榮就祭祀公業黃○三、黃○公所有座落屏東縣恆春鎮貓子坑二九○之一地號等五筆土地,申辦判決移轉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台 (八九) 內中地字第八九○八四三七號函。
二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八九)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四九七七號函復略以:「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而台灣光復後,政府為釐整地籍實施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各市縣地政機關接受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並公告期滿無異議,即應為確定登記,並具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絕對效力,土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至當事人持日據時期法院判決,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地政機關即應本於職權自行審查決定之。」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一份。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八九)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四九七七號主 旨:關於當事人持憑日據時期法院判決申辦判決移轉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一七六○五號函。
二 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而台灣光復後,政府為釐整地籍實施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各市縣地政機關接受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並公告期滿無異議,即應為確定登記,並具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絕對效力,土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至當事人持日據時期法院判決,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地政機關即應本於職權自行審查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