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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30478 號
要旨
關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協議」是否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程序乙案說明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協議」是否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程序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台 (八九) 內中民字第八九○六一五五號函。
二 查鄉鎮市調解係因當事人間就爭議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透過調解委員會力謀雙方協和以解決爭端之機制。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次按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辦理共有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經法院之確定判決。‥‥」準此,共有人間如已就共有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達成協議,即無須聲請調解;惟如協議不成時,因共有耕地分割之性質係屬民事事件,如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者 (本部八十五年四月十日法 85 律決字第○八二七三號函參照) ,似可循鄉鎮市調解條例所定之調解程序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