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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45492 號
要旨
關於申請雲林縣斗六市咬狗、林內、棋盤厝等段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劉○雄先生等申請雲林縣斗六市咬狗、林內、棋盤厝等段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 (八九) 內中地字第八九二二四四四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所稱「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於公有土地之適用,「除為不得私有之土地,例如土地法第十四條所列者外,亦得為取得時效之客體。」 (謝○全著「民法物權論」 (上冊) ,第一七八頁參照) ,至何種範圍內之土地屬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不得為私有之土地,應由權責機關就具體事實,依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等相關規定認定之。本件有關權屬未定之土地是否為民法前開規定所稱「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得主張時效取得申請登記所有權疑義乙節,仍請 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意旨,就具體個案依法審酌之。貴部前開來函說明三所敘「本案土地鄰近河川,倘屬土地第十四條不得私有之土地,自不得時效取得所有權,該法河川區域線正由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規劃中,為權屬未定,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應仍得由申請人申辦時效取得所有權」之見解,似有待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