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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司字第 0003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戶籍法第八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規定

主旨

關於戶籍法第八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規定,本部支持並建議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按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查十四歲以下兒童,手指尚未發育完全,故建議考量將第一次請領國民身分證捺印指紋之規定,改為發育健全後首次換發國民身分證時,再行辦理,似較妥當。另建請修法時亦可考量作牙齒透視攝影及抽血建立基因 (去氧核糖核酸,DNA) 圖譜,以全面建立刑事鑑定檔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司字第 0003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發布,要旨:關於戶籍法第八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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