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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司字第 000352 號
要旨
關於戶籍法第八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規定
主旨
關於戶籍法第八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規定,本部支持並建議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按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查十四歲以下兒童,手指尚未發育完全,故建議考量將第一次請領國民身分證捺印指紋之規定,改為發育健全後首次換發國民身分證時,再行辦理,似較妥當。另建請修法時亦可考量作牙齒透視攝影及抽血建立基因 (去氧核糖核酸,DNA) 圖譜,以全面建立刑事鑑定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