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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19380 號
要旨
有關私立學校董事會涉有金錢買賣情事之處理疑義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景○高級中學第七屆第四次及同屆第五次董事會議補選董事涉及金錢交易買賣事席位之認定及其適法處分方式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局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北市教二字第九○二三六四四九○一號函。
二 查教育部前亦曾請釋有關私立學校董事會涉有金錢買賣情事之處理疑義,本部業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以 (八八) 法律字第○二○四八一號函提供意見在案,本件仍請貴局參酌本部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審酌之。
三 檢附本部前開函資料影本乙份。
附件
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 (88) 法律 字第 020481 號發文日期:民國 88 年 06 月 07 日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相關法條:民法 第 27、62 條私立學校法第 32 條要 旨:有關私立學校董事會涉有金錢買賣情事之處理疑義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私立學校董事會涉有金錢買賣情事之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台 (八八) 技 (二) 字第八八○四九六八四號函。
二 按私立學校之性質屬財團法人,有關其組織及管理方法,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查財團法人係以謀公益為目的之法人,且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對法人事務之執行有同意與否之權限 (民法第二十七條參照) 。如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席位涉有金錢交易情事,除與財團法人公益性質有悖外,似有違公序良俗之嫌,對於法人內部事務之執行,亦恐有不利之影響而易發生弊端,是以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上開之規定,得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如該金錢交易行為有違捐助章程之規定,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至於本件得否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董事會有違教育法令情事,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無效果時,得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請貴部本於主管機關立場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