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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356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如實施者以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應得補償之數額,代為清償其設定之抵押權後,如其金額尚有不足者,是否可逕為塗銷原設定之抵押權乙節

主旨

關於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如實施者以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應得補償之數額,代為清償其設定之抵押權後,如其金額尚有不足者,是否可逕為塗銷原設定之抵押權乙節,事涉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疑義,宜請 貴部法規委員會先予釋示。倘 貴部法規委員會認確有疑義,而有另行徵詢本部意見之必要時,再賜函憑辦。請查照。

說明

復貴署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九十營署都字第○五一八七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決字第 0356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發布,要旨:關於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如實施者以不願或不能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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