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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35620 號
要旨
關於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如實施者以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應得補償之數額,代為清償其設定之抵押權後,如其金額尚有不足者,是否可逕為塗銷原設定之抵押權乙節
主旨
關於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如實施者以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應得補償之數額,代為清償其設定之抵押權後,如其金額尚有不足者,是否可逕為塗銷原設定之抵押權乙節,事涉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疑義,宜請 貴部法規委員會先予釋示。倘 貴部法規委員會認確有疑義,而有另行徵詢本部意見之必要時,再賜函憑辦。請查照。
說明
復貴署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九十營署都字第○五一八七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