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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規決字第 0288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檢送「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主旨

檢送「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一份,並自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生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依行政院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字第○四三三六○號函辦理。

附件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一 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任務: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之任務如下:

(一)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 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 成立時機:

(一)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以書面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 (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 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具體建議會報召集人成立本中心及指定指揮官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即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以口頭報告會報召集人,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 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由會報召集人或本中心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四 開設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 風災1 二級開設:

(1)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以下簡稱氣象局) 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指派科 (組、室) 主管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 一級開設:

(1)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六小時後接觸陸地。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 震災1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以上直轄市、縣 (市)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1 開設時機:

(1) 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2) 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 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 水災1 開設時機:氣運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 旱災1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1)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 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3)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1 開設時機:

(1)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 寒害1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 土石流災害1 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 空難1 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一○) 海難1 開設時機:我國台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一一) 陸上交通事故1 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一二)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1 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知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項,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 任務分工:

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 內政部:

1 辦理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督導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事項。

3 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事項。

4 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等事項。

5 督導民政單位執行罹難者屍體處理等事項。

6 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7 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8 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協助罹難者屍體相關等事項。

(二) 外交部:

1 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事項。

2 災情狀況嚴重,需國際救援之協調聯繫事項。

3 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 國防部:

1 督導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等事項。

2 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 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 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四) 財政部:

1 有關救災款項撥付事項。

2 有關災害內地稅減免事項。

3 有關災害關稅減免事項。

4 有關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事項。5 有關災害保險理賠協助事項。

6 有關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7 有關災害證券市場管理事項。

(五) 教育部:

1 督導各級學校、社教館 (所) 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2 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六) 法務部:

1 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事項。

2 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事項。

(七) 經濟部:

1 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事項。

3 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事項。

4 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事項。

5 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6 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7 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 (配) 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項。

8 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八) 交通部:

1 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鐵路、公路、橋樑及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之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3 電信、通訊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4 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事項。

5 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事項。

6 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提供事項。

7 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九) 行政院主計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害搶救、善後復原等經費核支事項。

(一○) 行政院新聞局:

1 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事項。

2 協調傳播媒體協助蒐集、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3 其他有關新聞事項。

(一一) 行政院衛生署:

1 督導災區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

2 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3 督導災區藥品、醫療器材調度事項。

4 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事項。

(一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督導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3 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抽驗事項。

4 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

5 協助調度流動廁所事項。

6 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應變措施事項。

(一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 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2 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救護事項。

3 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一四)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 淹水、土石流危險溪流潛勢資料之提供及分析事項。

2 各項科學研究成果應用於災害應變事項。

3 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一五)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督考本中心各機關處理災害防救事項。

(一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辦理寒害、土石流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 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4 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事項。

5 土石流、危險溪流之災害訊息傳遞、處理事項。

6 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事項。

(一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督導勞工工作場所災害應變處理事項。

2 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事項。

3 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事項。

(一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督導公共工程主管、主辦機關辦理災情蒐集、查報、致災原因與受損情況及範圍等調查事項。

2 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等事項。

(一九)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1 督導原住民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2 叔導原住民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3 督導原住民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4 督導原住民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應處理等事項。

5 其他有關原住民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圖。

六 作業程序:

(一) 本中心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操作。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 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三) 本中心成立或撒除,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會報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四) 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五)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六) 機關進駐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七) 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區,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一)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及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並指派簡任及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八 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指揮官;或指定由其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本中心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 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九 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 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以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中心。

附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

: ┌────────┐ :

: │指揮官 (1 人) │ :

: └───┬────┘ :

: ┌────┴──────┐ :

: │副指揮官 (1 至 3 人) │ :

: └───────────┘ :

: ┌───────────┐ :

: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

: │、財政部、教育部、法務│ :

: │部、經濟部、交通部、行│ :

: │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 :

: │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 :┌───────┐: │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 :│中央相關機關、│: │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公共事業緊急應│: │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考│ :│變小組 │: │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 │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

: └───────────┘ :

: :

‧‥‥‥‥‥‥‥‥‥‥‥‥‥‥‥‥‧︵│ ↑︵支│ │請援│ │求協│ │支助│ │援︶│ │︶│ │↓ │┌─────────┴────┐│直轄市、縣 (市) 災害應變中心│└──────────────┘︵│ ↑︵支│ │請援│ │求協│ │支助│ │援︶│ │︶│ │↓ │┌────────┴───┐│鄉 (鎮、市) 災害應變中心│└────────────┘1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會報召集人,由會報召集人視災害規模、性質、決定成立本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2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公共事業派員進駐作業。

3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設置場所:設置於內政部消防署,提供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進駐使用。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緊急應變措施需要,另擇適當地點成立本中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規決字第 0288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檢送「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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