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行法字第 09600792900 號
要旨
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時應註明檢附郵票總數額
主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請本府轉知各機關自即日起於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時應註明檢附郵票總數額,以利其受理案件時清點,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 年 5 月 28 日行執一字第 0966000236號函辦理。
二、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郵資,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應預納之郵資除由行政執行處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或使用郵資機及郵件特約戶等三種郵寄方式辦理外,應於移送時檢附郵票並註明該次移送案件檢附郵票總數額。
三、為避免以檢附郵票預納郵資之方式造成退還或補送等行政執行作業之繁瑣,各機關如有經常性之移送行政執行案件,建議向郵政機關申請郵件特約戶,由行政執行處逕向郵局寄送行政執行文書,並由郵局檢送郵寄清冊向各機關請款。有關郵件特約戶之申請事宜請洽花蓮港務局郵局(花蓮 11 支)。
正本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
副本
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行政室法制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