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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09742 號
要旨
座落於水路行水區內之違規碎解洗選場,經處分有案,其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是否應依相關法令查處疑義
主旨
有關貴局函轉彰化縣政府為座落於水路行水區內之違規碎解洗選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分有案,其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是否仍應依相關法令查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工中字第○九一○五○○八九六○號函。
二 按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略以:「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係就同一行為違反行為罰及漏稅罰二個行政秩序罰間所為之解釋,合先敘明。
三 刑罰與行政秩序罰均係國家對人民不法行為之制裁,惟此二種處罰性質是否相同,是否及如何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學說有不同見解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九十年八月增訂七版,第四五六頁至第四五七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三三五至三三八頁;洪家殷著「行政秩序罰論」,八十七年二月初版,第六十六頁至第七十二頁參照) 。惟我國目前實務則有認為,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制裁及行政制裁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性質不能重複處分者外,當可分別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號判例判字第八十三號判例、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參照) 。本件來函所敘事實及疑義不明,依函附彰化縣政府函內說明二,料係指當事人違反水利法所處之刑事罰,與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行政秩序罰可否併罰之問題,爰提上開實務見解供參。
四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