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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212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建請編列預算方式辦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人員績效獎勵金案

主旨

檢陳本部研擬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建請准予本部以編列預算方式辦理本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人員績效獎勵金案。敬請 鑒核。說 明:一 依 鈞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局考字第○九一○○二二○八八號書函辦理。

二 本部為激勵所屬行政執行署、處人員士氣,以提昇執行績效、增加國庫收入,前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以法律字第○○九○○四六三七八號函檢陳修正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懲要點」草案陳報 鈞院核定 (如附件一) 。案經 鈞院交請人事行政局研議並徵詢 鈞院各有關機關意見後,由該局以前揭書函函復本部在案 (如附件二) 。本部爰依上開書函指示,再研擬草案一份,除修正原草案名稱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外,其他重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刪除原草案中有關懲處部分,俟本案蒙 鈞院核定後,另行由本部修正現行「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依相關規定報送銓敘部核備。

(二) 獎勵金分為個人績效獎勵金及團體績效獎勵金二種,其中百分之七十作為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之個人績效獎勵金,其餘百分之三十作為團體績效獎勵金。團體績效獎勵金,由本部行政執行署於年度終了時,分別評核行政執行署各單位或各行政執行處之整體工作績效評比,分級發給之;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等第支給或統籌運用,不得平均分配。有關團體績效獎勵金之審核,由本部行政執行署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之。

(三) 本部行政執行署、處人員每人每年受發給之績效獎勵金,合計最高不得逾行政執行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之月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四倍。

(四) 鈞院人事行政局得隨時組成查核小組,實地瞭解本要點辦理情形。年度進行中,如經發現未依規定執行或績效不彰者,得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三 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仍由本部行政執行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又本案如奉 核定,建請追溯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四 檢附本部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法律字第○○九○○四六三七八號函及其附件、鈞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局考字第○九一○○二二○八八號書函影本各一份供參。

五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

附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草案總說明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目的有三:一為實現社會正義,二為落實政府公權力,三為獲取財政收入,增裕庫收。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依其業務特性,首重執行績效。故為加強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養成執行人員積極主動負責態度及激勵執行人員士氣,增加誘因以期提高執行績效起見,爰建請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茲將本要點草案訂定之各項基本原則臚列如下:

(一) 引進企業經營及目標管理理念。

(二) 破除「齊頭式平等」,著重個人績效,實施執行人員「個股基本責任額」 (配額) 制度,並以此為獎勵之分際。

(三) 評斷績效:首重者為實際徵起金額,其次始為結案數字,亦即著重庫收實效,並非單純結案競賽。

(四) 獎勵金發給之種類,分為個人績效獎勵金及團體績效獎勵金二種。(五) 明定經費來源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自行編列預算為原則。

(六) 對於各種細項問題,授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另訂相關「實施要點」,以利本要點之執行。

條文要點如下:

一 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草案第一點)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 (草案第二點)三 獎勵金之計算標準及基本徵起責任金額之評定標準。 (草案第三點)四 明定獎勵金之種類及其數額。 (草案第四點)五 明定具備一定消極要件,不得發給個人績效獎勵金。 (草案第五點)六 明定具備一定消極要件,不得發給團體績效獎勵金。 (草案第六點)七 明定所需經費之來源。 (草案第七點)八 明定得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定績效評估指標。 (草案第八點)九 授權得訂定相關實施要點,以利本要點之執行。 (草案第九點)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得隨時組成查核小組,以瞭解辦理情形。 (草案第十點)附件 一:法務部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法律字第○○九○○四六三七八號主 旨:檢陳本部修正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懲要點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申復與修正理由說明書各乙份。敬請 鑒核。

說明

一 為積極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強制執行業務,並鼓勵相關執行人員之工作士氣,以提高執行積效,本部於九十年四月十日以法九十律字第○○○一七九號函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懲要點草案」 (下稱本草案) ,請 鈞院鑒核在案。惟 鈞院人事行政局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以九十局考字第○一三三七四號書函復請本部參酌有關機關意見辦理,合先敘明。

二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依其業務特性,首重執行績效,值此政府財政困難之際,如加強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必能挹注財源增國庫收入,現今行政改革,亦重視引進企業精神,採行企業管理技術所建構之目標管理與績效管理機制,本草案即根據上開機制設計,不僅可以有效激勵執行人員的士氣,提高績效誘因,亦呼應「政府再造」行政革新的理念。且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績效獎金實施計畫 (以下簡稱「績效獎金實施計畫」) 第三點但書所排除適用對象之規定,即表示有個案考量之需要,況目前稅務人員、關務人員及警察人員早已實施獎勵金制度,亦為「績效獎金實施計畫」之排除適用機關,然渠等人員薪資顯較一般公務人員高出甚多,衡諸行政執行書記官、執行員依其工作性質,所支領之薪資尚非優厚,縱使行政執行官支領司法待遇,乃由於其工作內容與一般法院民事執行處之法官工作內容相官,所要求之資格條件亦嚴,每人所負責之股數,以臺北行政執行處為例,近於七股,案件數逾七萬件,其壓力、責任之大,超出想像。是以,設計合理專屬之績效管理制度與獎勵措施,以強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績效,乃是社會各界對本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行執行處之殷切期盼。

三 查本部行政執行署業已函陳表示不參加「績效獎金實施計畫」在案,是以研訂本要點,以鼓勵執行人員工作士氣,提昇績效,似有必要。惟涉及編列預算執行,爰依規定報請 鈞院鑒核。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李世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九六。

附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懲要點草案條文總說明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目的有三:一為實現社會主義,二為落實政府公權力,三為獲取財政收入,增裕庫收。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依其業務特性,首重執行績效。故為加強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養成執行人員積極主動負責態度及激勵執行人員士氣,增加誘因以期提高執行績效起見,爰建請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懲要點」;茲將本要點草案訂定之各項基本原則臚列如下:

(一) 引進企業經營理念。

(二) 破除「齊頭式平等」,著重個人績效,實施執行人員「個人基本責任額」 (配額) 制度,並以此為獎懲之分際。

(三) 評斷績效:首重著為實際徵起金額,其次始為結案數字,亦即著重庫收實效,並非單純結案競賽。

(四) 以執行人員為業務核心,處長並應負成敗之責。

(五) 行政人員 (編制內之職員) 同受獎金之分配。

(六) 明定經費來源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自行編列預算為原則。

(七) 獎懲並重。

(八) 參考財稅機關執行,對於各種細項問題,授權法務部行使行政執行署另訂相關「實施要點」,以利本要點之執行;亦即分成三個層次來處理,各有規範目的與內容。

條文要點如下:

一 本要點訂定之法源依據。 (草案第一點)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 (草案第二點)三 獎勵金核發標準,及基本責任額之評定標準。 (草案第三點)四 對於個案徵起積效卓著者應予適當獎勵。 (草案第四點)五 徵起金額總數達目標額者,應予適當獎勵,以及目標額之評定標準。(草案第五點)六 對於執行人員之懲處標準。 (草案第六點)七 對於主任行政執行官之懲處標準。 (草案第七點)八 對於處長之懲處標準。 (草案第八點)九 義務人脫產行為,對於執行人員之懲處標準。 (草案第九點)一○ 執行程序嚴重錯誤,對於執行人員之懲處標準。 (草案第十點)一一 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之連帶責任。 (草案第十一點)一二 因重大情事,執行人員及主任行政執行官不得發給獎勵金之標準。(草案第十二點)一三 因重大情事,處長及行政人員不得發給獎勵金之標準。 (草案第十三點)一四 獎勵金分配標準。 (草案第十四點)一五 明定經費之來源。 (草案第十五點)一六 各項獎懲原因事實,列為年終考績及遷調之重要依據。 (草案第十六點)一七 授權得訂定相關實施要點,以利本要點之執行。 (草案第十七點)附件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書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局考字第○九一○○二二○八八號主 旨:貴部函陳修正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懲要點」 (草案) 一案,請參酌有關機關意見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交下貴部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法律字第○○九○○四六三七八號函辦理。

二 案經函徵本院各有關機關意見略以:

(一)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三項分別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得依業務特殊需要,另訂記一大功、一大過之標準,報送銓敘部核備;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案內有關行政執行人員之獎懲,如有另訂標準之必要,宜依上開規定辦理,並依體制,將名稱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獎懲標準表」。(二) 另有關草案第十四點獎勵金發給種類及數額部分:本獎勵金分為團體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二種,其中百分之八十作為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之個人績效獎金;其餘百分之二十作為團體績效獎金。團體績效獎金,由貴部行政執行署於年度終了時,分別評核各行政執行處或行政執行署各單位之整體工作績效評比,分級發給之;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序及工作績效分等第支給或統籌運用,不得平均分配。各行政執行處暨貴部行政執行署得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或目標管理等管理方法,設定其施政目標及績效評估指標,獎勵金發給之細部規定報貴部核定。有關團體績效獎金之審核,應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之。本局得隨時組成查核小組,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年度進行中,如經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執行或績效不彰者,得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三) 又有關獎勵金之發給,非上開考績法施行細則得授權規定之範圍,不宜於獎懲標準表中規定,宜另案報院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0212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建請編列預算方式辦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人員績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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