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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29980 號
要旨
關於「企業併購法」相關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企業併購法」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經授工字第○九一二一○○七六五-○號函。
二 關於公司之併購基準日訂於「企業併購法」公布日之前,但尚未完成公司登記者,可否適用該法之相關租稅優惠疑義,經查該法就此種情形應如何適用,並未明定,因涉及該法第三章有關租稅規定之立法意旨,屬賦稅主管機關之權責, 貴部工業局既已邀請財政部賦稅署會商,宜請 貴部參考其意見,自行審酌之。
三 另有關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收購」應於「被收購」之誤植,此一立法疏失,可否以行政函釋更正或應以何種方式處理一節,按解釋法律,首須確定文義涵蓋之範圍,此即為文義解釋。法律解釋始於文義,必文義有所不明,始求諸於論理解釋或其他解釋 (參照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冊,第一六八頁至一七四頁,八十九年七月第二版;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五五四頁) 。故行政函釋,僅能依客觀公認的法律解釋方法,就各該法律之適用表示意見,並無創設或變更法律之效力 (參照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一六九號判例要旨) 。來函所述情形,如 貴部認為上揭規定適用上有窒礙之處,建議循修法方式解決。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李世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九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