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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31066 號
要旨
關於苗栗縣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領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是否繳納登記費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苗栗縣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領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是否繳納登記費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一一九七四號函。
二 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法定抵押權登記之性質,學說上雖有生效要件說及對抗要件說二說,惟綜觀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多數學說,似應以對抗要件說較為可採,且修法後實務上亦採此見解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一九號及同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三號裁判參照) 。準此,法定抵押權登記之性質,自與意定抵押權者 (以登記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 有所不同。又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此登記性質,學說上認為係「預先的」、「暫時的」登記,須待不動產完成時抵押權始成立 (參見林誠二著「論法定抵押權新舊法之適用問題」,收錄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財產法學篇〔一〕) ,因此,似較類似預告登記之保全性質。至於本件苗栗縣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預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否繳納登記費乙節,請 貴部參酌上揭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荷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