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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341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行為人因違法繳納罰鍰,於行政救濟程序中死亡,原告之訴經不合法裁定駁回,其遺族請求返還罰鍰金額乙案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行為人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並已繳納罰鍰案件,因不服裁處提出行政救濟,當事人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行政法院以當事人死亡,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並於理由中載明,原行政處分亦失其效力,遺族請求返還罰鍰金額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8 月 25 日台財庫中字第 09503367930 號函。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所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者」,係指判決書主文所表示之判斷之意,亦即確定力僅及於判決主文就當事人請求判決事項加以判斷之範圍為準。是以,判決理由之判斷原則上不生確定力,故本件來函所附裁定書,其裁定主文以原告之訴駁回,無論該裁定理由中法院作何判斷,均不能在該裁定確定後認為此項裁定理由中判斷亦有既判力(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3292 號判例;吳庚著「行政爭訟法論」,2005 年 9 月修訂第三版,第 216 頁至第218 頁參照)。合先敘明。

三、復按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乃隨行政處分之公告或送達而發生實質確定的(存續力)效果,原則上與是否經過訴願之實體審查決定,或行政訴訟之實體判決無關。該實質存續力者,係指行政處分之內容,對於處分相對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九版,第 372 頁至第 373 頁及第 376 頁參照)。本件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為,業經主管機關依法做成裁罰性行政處分在案,具有實質存續力,雖該處分相對人依法提起救濟,嗣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行政法院以當事人死亡,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處分並未被撤銷,則其實質存續力並未因此動搖,雖該裁定之理由中有提及「…系爭尚未確定之有關罰鍰部分之行政處分,因對已喪失權利能力之原告失其繼續存在之意義,自亦失其效力…」,依前開說明應不具既判力。是以,本件案例事實中,如原行政處分未有其他事由,由有權機關予以撤銷前,仍未失其效力,故遺族請求返還罰鍰金額,尚於法無據。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341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發布,要旨:行為人因違法繳納罰鍰,於行政救濟程序中死亡,原告之訴經不合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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