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的確定力,指訴訟標的經確定終局判決裁判後,同一爭議不得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得作成相反判斷。
Q · 行政訴訟輸了,可以換律師再告一次嗎?
原則不行,同一訴訟標的受確定力拘束
依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訴訟標的一旦在確定的終局判決中被裁判,就產生確定力(既判力)。同一訴訟標的,當事人不能換個法院、換個律師、換個論點重新起訴,後訴法院也不得作出相反判斷。唯一的突破管道是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的再審之訴,但事由嚴格、期間極短,門檻非常高。
打官司打到最後,法院判決確定了。然後你以為一切都結束了?不。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強大的後果:「同一件事,不能再吵第二次」。法律術語叫「既判力」或「確定力」。意思是:法院對某個訴訟標的(你跟對方爭執的核心問題)做了判決後,這個結論變成鐵案,雙方都被綁住、後續任何法院都不能推翻。為什麼這對你來說既是保護也是威脅?保護的一面:你贏了的事,對方不能換個法院、換個說法重新告你一次。威脅的一面:你輸了的事,你也不能換個角度、換個律師再戰一場。這條法律就是司法系統的「結案章」,一蓋下去,整個事件就被釘死在歷史裡。所以打官司前的策略選擇、訴訟標的的設定、證據的完整性,全部都因為這條而變得無比重要:因為你只有一次機會把事情講清楚。
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的「確定力」,又稱既判力,指訴訟標的經確定終局判決裁判後所生的拘束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任何法院亦不得作成與該判決相牴觸的裁判,藉此達成定紛止爭與維護法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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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本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意思是同一爭議在判決確定後不能再吵。如果硬要再起訴,法院會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直接駁回。例外是發現新證據、判決有重大瑕疵時可走再審(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但門檻極高,5 年內必須提起。內行人提示:與其輸了想再戰,不如第一次就把所有牌打完。
原則上以判決主文中對訴訟標的的判斷為準,理由通常不發生確定力。但實務上有爭點效的擴張理論:判決理由中經當事人實質辯論的重要爭點,後續可能受拘束,這是高度爭議的領域。內行人提示:不想被前案某論點束縛,最好在當時就把那個論點當主戰場徹底贏一次。
先確認是否為同一訴訟標的、前案是否已確定。若是,最有效的不是反駁實體主張,而是在答辯狀中以違反確定力、一事不再理為由,請求法院程序駁回,並檢附前案確定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內行人提示:一頁程序攻擊的狀紙,往往勝過十頁實體答辯。
指訴訟標的經確定終局判決裁判後產生的拘束力,同一爭議不能再告,法院也不能作相反認定,是行政訴訟一事不再理的法源。
實質上是同一概念。行政訴訟稱確定力,引進自民事訴訟的既判力理論,學理與效果一致。
訴訟標的是當事人請求法院裁判的具體權利或法律關係。確定力以訴訟標的為界,標的設得寬窄,直接決定未來能不能再戰。
原則以判決主文對訴訟標的之判斷為限,理由通常不生既判力。理由是否拘束後訴涉及爭議很大的爭點效。
確認是否同一訴訟標的且前案已確定,在答辯狀以違反確定力、一事不再理請求程序駁回,並檢附前案確定判決與確定證明書。
只能評估第 273 條再審,須符合法定事由,知悉理由後 30 日內、判決確定起最長 5 年內提起,門檻極高。
自知悉再審理由起 30 日不變期間,且自判決確定時起最長 5 年(第 276 條),逾期即不得再審。
由經驗律師判斷寫寬或寫窄:寫寬未來戰場大但敗訴影響大,寫窄影響小但空間也小,並把所有事證一次提出。
確定力是封印同一爭議的效力,再審是極窄的解封通道。確定力即時發生無時效,再審則受 30 日與 5 年雙重期間限制。
| 概念 | 規範對象 | 效果 | 突破方式 |
|---|---|---|---|
| 確定力(既判力) | 訴訟標的之實體判斷 | 同一訴訟標的不得再訴,法院不得作相反裁判 | 第 273 條再審之訴(門檻極高) |
| 形式確定力 | 判決本身 | 判決不得再以通常上訴程序聲明不服 | 再審、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 |
| 拘束力(第 216 條) |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判決 | 原處分機關受判決意旨拘束,不得為相同違法處分 | 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後重新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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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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