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可上訴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且無合法上訴時確定,不得上訴判決於宣示或公告主文時確定。
Q · 行政訴訟判決什麼時候才算「確定」?
上訴期間屆滿且無人上訴,判決才確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 212 條,可上訴的判決要等上訴期間(通常 20 日)屆滿、雙方都沒合法上訴,那一刻才確定;期間內有合法上訴會阻止確定。不得上訴的判決則於法官當庭宣示時確定,若不宣示則於公告主文時確定。確定日當天起,勝訴方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消滅時效也從此起算。
判決什麼時候「確定」?這是一個聽起來很學術但極其重要的問題。確定的那一刻起,案子才真的結束:勝訴方可以拿著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敗訴方不能再翻盤,整件事的法律效力被釘死。這條告訴你兩種確定方式:可以上訴的判決,要等上訴期間(通常 20 日)跑完都沒人上訴,那一刻才確定;如果有人在期間內合法上訴,確定時間就被往後推。不能上訴的判決則更乾脆:法官在法庭上宣示判決的那一秒,就確定了;如果不公開宣示,那就是公告主文那一刻。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確定日決定了你能不能執行、什麼時候能執行、消滅時效什麼時候開始算。差一天,可能差幾百萬。
判決確定指判決對外發生形式確定力、不得再以通常救濟途徑變更之狀態。行政訴訟法第 212 條就確定時點分兩類規範:可上訴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無合法上訴)時確定,不得上訴判決於宣示或公告主文時確定,作為強制執行與消滅時效計算的法定基準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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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結束。送達只是上訴期間開始倒數的起點。可以上訴的案件,要等送達後 20 日上訴期間屆滿且雙方都沒上訴,那一刻才真的確定(第 1 項本文)。確定後你才能拿判決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對可以上訴的判決,宣判只是程序儀式,上訴期間還是從送達判決書翌日起算。但對不得上訴的判決,第 2 項規定宣示那一刻就確定,效力立即發生,不用等送達。
可上訴判決等上訴期間(通常 20 日)屆滿且無人上訴才確定;不得上訴判決於宣示或公告主文時確定。
指判決發生形式確定力,不得再以上訴等通常救濟途徑變更,法律關係被釘死。
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上訴,會阻止原判決於期間屆滿時確定,須待上訴審裁判確定。
可上訴判決等上訴期間屆滿才確定;不得上訴判決宣示或公告主文時即確定,不必等期間。
可上訴:送達翌日起算上訴期間屆滿翌日確定;不得上訴:以宣示日或公告主文日為確定日。
向承辦法院書記官查詢上訴狀提出狀況,確認期間內無合法上訴後即可準備執行。
確定日當天備齊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行政法院依第 305 條聲請強制執行。
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通常數日內核發,是聲請執行的必要文件。
送達只是上訴期間起算點,確定才是法律效力釘死;兩者可能相差 20 日以上。
法理相通,本條即參考民事訴訟法 398 條;差異主要在上訴制度與簡易程序的上訴限制。
| 比較面向 | confirm_time | note |
|---|---|---|
| 可上訴之判決 | 上訴期間屆滿時(無合法上訴) | 期間內有合法上訴則阻其確定 |
| 不得上訴且有宣示之判決 | 宣示時 | 當庭宣示那一刻立即確定 |
| 不得上訴且不宣示之判決 | 公告主文時 | 以法院公告主文之時點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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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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