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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255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鄉鎮市調解書內容因製作紀錄筆誤,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 (民事案件) 之調解書內容因製作紀錄筆誤,並經法院核定在案,兩造當事人就調解內容仍有爭議,致調解書內容無法執行,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府法執字第○九二○○七○三○四號函。二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九二) 秘台廳民三字第一四三四一號函略:「按鄉鎮市調解書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作成,如其記載調解內容有誤寫、誤算或類此情形之顯然錯誤,其更正不影響當事人間成立之調解內容者,調解委員會自得逕予更正。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調解書應經管轄法院審核,更正後之調解書亦應送請法院審核,法院對於該更正後調解書之審核,仍依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本院前曾於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司法院 (七九) 廳民一字第九一四號函釋在案。臺中市政府所詢具體個案得否予以更正,請參酌上開函釋辦理。」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200255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關鄉鎮市調解書內容因製作紀錄筆誤,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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