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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043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大陸地區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分割登記,可否由債權人代位臺灣地區繼承人切結後為之乙案

主旨

關於貴院辦理 92 年執水字第 15301 號債權人陳○○、○○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翁○○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疑義乙案,對於大陸地區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分割登記,可否由債權人代位臺灣地區繼承人切結後為之乙節,請參照本部 93 年 4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30014850 號及同年 12 月 1 日法律決字第 0930045579 號等函意見。至於本案如涉強制執行法之適用疑義,宜請主管機關司法院表示意見。請 查照。說  明:一、復貴院 94 年 1 月 25 日板院通 92 執水字第 15301 號函。

二、檢附本部前開二函影本以份供參。

正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043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發布,要旨:大陸地區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分割登記,可否由債權人代位臺灣地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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