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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2.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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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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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是指當一個人欠另一個人的錢或有其他法律上的義務時,如果他不願意自己主動履行,那麼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幫忙追討欠款或履行義務。在台灣,這種事情需要到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民事執行處辦理。在執行的過程中,法院必須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考慮到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執行,不能超過達成執行目的的必要限度。 例如,小明欠小華一萬元,但是一直不還,小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幫忙追討欠款。在執行的過程中,法院會考慮到小明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執行,不能超過達成追討欠款的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