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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118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涵義

主旨

關於南投縣政府為辦理 93 年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函詢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規定中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所稱「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涵義為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3 月 23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40721722 號函。

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6 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時如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貴部認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第 3 點本文所稱之「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係指調解委員 1 人單獨進行調解而言,本部敬表贊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118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發布,要旨:「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涵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