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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161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仲裁庭評議意見不能過半數時,其相關仲裁費用請求權疑義

主旨

有關貴會受理仲裁事件,經仲裁庭召開仲裁詢問,並作成評議,其意見不能過半數,當事人聲請返還仲裁費,仲裁人得否請求仲裁人費及應歸屬仲裁機構之部分是否應返還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會 94 年 4 月 22 日(94)仲業字第 94088 號函。

二、按查當事人與仲裁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多數學者專家之見解,認屬委任關係,當事人不論明示或默示的承諾仲裁費用之給付,其內容均應為仲裁判斷合法作成後,仲裁人始有費用請求權(本部 84 年 6 月9 日法 84 律決字第 13411 號及 88 年 5 月 14 日法 88 律字第014034 號函請參考),仲裁法第 32 條規定:「……(第 2 項)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第 4 項)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本件來函所述評議之意見不能過半數,依上開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就當事人及仲裁人間而言,終究屬未作成仲裁判斷,參酌本部前函中多數學者意見,仲裁人難謂已取得仲裁費用請求權。合先敘明。

三、至於應歸仲裁機構之仲裁費用部分,亦同涉及當事人與貴會(仲裁機構)間之法律關係,雖法無明文規定,仍請貴會參酌本部 84 年 6月 9 日法 84 律決字第 13411 號函說明二意旨辦理。

四、檢附本部 84 年 6 月 9 日法 84 律決字第 13411 號函影本乙份。

正本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161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發布,要旨:仲裁庭評議意見不能過半數時,其相關仲裁費用請求權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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