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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2. 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3. 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4. 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5. 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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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II 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多數決 III 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IV 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V 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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