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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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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2. 2.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3. 3.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4. 4.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5. 5.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2 條規範合議仲裁庭評議:保密進行、過半數定之、金額爭議用累加規則、無法過半則仲裁終結。

Q · 仲裁庭三人意見分歧時,最後判多少?

金額爭議用最高額往次高額累加到過半

依仲裁法第 32 條第 3 項,三位仲裁人對金額意見分散時(例如 800 萬、500 萬、200 萬),由最高額起算累加:800 加 500 已達過半(兩票),最終結果為 500 萬。若連這種累加都無法產生過半意見,依第 4 項仲裁程序視為終結,當事人須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否則時效中斷保護消失。

深度解讀

仲裁人關起門來怎麼決定你的案件,這條是規則。第一個重點:評議過程絕對保密,連你都不能知道仲裁人之間是怎麼吵的、誰投了什麼票,這跟法院判決會公布不同意見書完全相反。第二個重點藏在第三項,是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魔鬼細節」:當三位仲裁人對賠償金額意見分散時,例如一個說 500 萬、一個說 300 萬、一個說 100 萬,怎麼辦?答案是把最高額往次高額累加,500 加 300 已經過半數(兩票),所以結果是 300 萬。這個規則直接決定你的賠償金額。第三個重點:如果仲裁人意見就是分歧到無法過半(例如三人都堅持不同見解、不肯讓步),仲裁程序就直接結束,你必須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去法院起訴,否則時效不中斷的保護就消失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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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32 條規定:「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