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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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2 條規範合議仲裁庭評議:保密進行、過半數定之、金額爭議用累加規則、無法過半則仲裁終結。
Q · 仲裁庭三人意見分歧時,最後判多少?
金額爭議用最高額往次高額累加到過半
依仲裁法第 32 條第 3 項,三位仲裁人對金額意見分散時(例如 800 萬、500 萬、200 萬),由最高額起算累加:800 加 500 已達過半(兩票),最終結果為 500 萬。若連這種累加都無法產生過半意見,依第 4 項仲裁程序視為終結,當事人須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否則時效中斷保護消失。
深度解讀
仲裁人關起門來怎麼決定你的案件,這條是規則。第一個重點:評議過程絕對保密,連你都不能知道仲裁人之間是怎麼吵的、誰投了什麼票,這跟法院判決會公布不同意見書完全相反。第二個重點藏在第三項,是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魔鬼細節」:當三位仲裁人對賠償金額意見分散時,例如一個說 500 萬、一個說 300 萬、一個說 100 萬,怎麼辦?答案是把最高額往次高額累加,500 加 300 已經過半數(兩票),所以結果是 300 萬。這個規則直接決定你的賠償金額。第三個重點:如果仲裁人意見就是分歧到無法過半(例如三人都堅持不同見解、不肯讓步),仲裁程序就直接結束,你必須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去法院起訴,否則時效不中斷的保護就消失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裁判名詞
- 仲裁人名詞
- 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
- 起訴名詞
- 民法 第 13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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