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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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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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1 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拋開法律依公平善良裁決。
Q · 簽合約寫「適用衡平原則」會怎樣?
等於授權仲裁人不照法律判你
依仲裁法第 31 條,當事人明示合意適用衡平原則時,仲裁庭得拋開法條依公平善良為判斷。代價是失去法律可預測性與上訴空間,仲裁判斷的實體錯誤幾乎不能透過撤銷之訴翻盤。明示合意門檻很高,模糊條款(例如僅寫「依公平合理處理」)日後可能被認定不符要件。
深度解讀
你跟對方簽合約時可能完全沒注意到一個選項:仲裁可以「不照法律走」。這條給了當事人一個極度特殊的權力,明文同意之後,仲裁人可以拋開硬邦邦的法條,依「衡平原則」來判斷誰對誰錯。聽起來很美,但這是雙面刃。好處是:當案件涉及商業慣例、行業特殊性、或法律規定根本跟不上現實時,仲裁人可以做出一個「合理」而非「合法」的裁決。壞處是:你失去了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最後一道防線,仲裁人覺得「對你不公平」是一回事,他覺得「對你公平」又是另一回事,而你幾乎沒有上訴的空間。最致命的是「明示合意」這四個字,不是隨便寫一句「依公平原則處理」就算,必須清楚、明確、雙方都知道自己在放棄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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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合意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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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