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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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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1 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拋開法律依公平善良裁決。

Q · 簽合約寫「適用衡平原則」會怎樣?

等於授權仲裁人不照法律判你

依仲裁法第 31 條,當事人明示合意適用衡平原則時,仲裁庭得拋開法條依公平善良為判斷。代價是失去法律可預測性與上訴空間,仲裁判斷的實體錯誤幾乎不能透過撤銷之訴翻盤。明示合意門檻很高,模糊條款(例如僅寫「依公平合理處理」)日後可能被認定不符要件。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簽合約時可能完全沒注意到一個選項:仲裁可以「不照法律走」。這條給了當事人一個極度特殊的權力,明文同意之後,仲裁人可以拋開硬邦邦的法條,依「衡平原則」來判斷誰對誰錯。聽起來很美,但這是雙面刃。好處是:當案件涉及商業慣例、行業特殊性、或法律規定根本跟不上現實時,仲裁人可以做出一個「合理」而非「合法」的裁決。壞處是:你失去了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最後一道防線,仲裁人覺得「對你不公平」是一回事,他覺得「對你公平」又是另一回事,而你幾乎沒有上訴的空間。最致命的是「明示合意」這四個字,不是隨便寫一句「依公平原則處理」就算,必須清楚、明確、雙方都知道自己在放棄什麼。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1 條為衡平仲裁授權條款。在當事人明示合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得脫離法律規範,依公平善良原則為實體判斷。本條呼應國際仲裁實務的 ex aequo et bono 制度,是私法自治原則在程序法層次的極致展現,但必須符合明示合意的高度要件,模糊或默示同意不構成有效授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衡平仲裁的判斷可以推翻嗎?

原則上極度困難。仲裁判斷的撤銷事由限於程序重大瑕疵(仲裁法第 40 條),不包括實體判斷錯誤。衡平判斷既然授權仲裁人不照法律走,事後說判得不對幾乎不可能成立。唯一可能翻盤的點是質疑明示合意的成立要件,例如同意是否清楚、是否有強迫情事,但這條路非常窄。

Q2怎麼判斷一個案件適不適合走衡平仲裁?

三個檢查點:第一,案件涉及的領域法律規範是否明確?越明確越不該走衡平。第二,雙方議價能力是否對等?實力差距大時弱勢方走衡平極危險。第三,案件結果可預測性有多重要?若需向董事會或股東報告風險評估,走法律仲裁。實務上純粹商業慣例糾紛、跨國交易涉及多國法律衝突、新型態科技交易,這三類較適合衡平。

Q3合約裡只寫「依公平合理原則處理爭議」算不算明示合意?

這個寫法在實務上有爭議,多數見解認為不夠明確。明示合意的判斷標準很高,必須讓雙方清楚知道是在排除法律適用,建議直接寫「仲裁庭得依仲裁法第 31 條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才能完全避免日後爭議。模糊的條款對雙方都不利,因為仲裁人可能自行決定走法律或衡平,誰都不知道結果。

Q4仲裁法第 31 條是什麼?

衡平仲裁授權條款。當事人明示合意後,仲裁庭可拋開法律依公平善良判斷。

Q5衡平原則跟法律原則差在哪?

法律原則有具體條文可循、可預測;衡平原則依仲裁人自由心證、空間極大。

Q6什麼叫明示合意?

雙方清楚、明確、書面同意適用衡平原則,沉默或模糊條款不算明示合意。

Q7ex aequo et bono 是什麼意思?

拉丁文「依公平善良」,國際仲裁實務常見條款,相當於台灣仲裁法第 31 條的衡平原則。

Q8怎麼啟動衡平仲裁?

在仲裁協議或仲裁程序中以書面明示合意適用仲裁法第 31 條的衡平原則。

Q9怎麼證明明示合意成立?

書面條款最強,仲裁庭筆錄上雙方明確同意次之,口頭或沉默幾乎不可能成立。

Q10對方提衡平原則時怎麼反應?

立刻以書面聲明不同意,避免沉默被解讀為默示同意;先問對方為什麼想走衡平。

Q11衡平判斷做成後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仲裁判斷撤銷之訴(仲裁法第 40 條),但事由限於程序重大瑕疵極窄。

Q12衡平仲裁 vs 依法仲裁哪個有利?

視個案。法律對你有利時走依法、法律有真空地帶或商業慣例為主時可考慮衡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依法仲裁衡平仲裁
判斷依據現行法律規範與判例見解公平善良原則,仲裁人自由心證
可預測性高,可依法律先例評估風險低,依仲裁人個人價值觀
啟動門檻預設適用,不需特別合意須當事人明示合意(書面)
撤銷可能性實體適法錯誤理論上可主張(極窄)幾乎不可能,限程序重大瑕疵
適用場景傳統商事糾紛、法律明確的案件新型態交易、跨國商業慣例、法律真空地帶

依法仲裁

判斷依據
現行法律規範與判例見解
可預測性
高,可依法律先例評估風險
啟動門檻
預設適用,不需特別合意
撤銷可能性
實體適法錯誤理論上可主張(極窄)
適用場景
傳統商事糾紛、法律明確的案件

衡平仲裁

判斷依據
公平善良原則,仲裁人自由心證
可預測性
低,依仲裁人個人價值觀
啟動門檻
須當事人明示合意(書面)
撤銷可能性
幾乎不可能,限程序重大瑕疵
適用場景
新型態交易、跨國商業慣例、法律真空地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仲裁法(平成15年法律第138号)第36条第3項(衡平と善による仲裁判断)
韓國중재법 제29조 제3항(형평과 선에 의한 판정)
德國ZPO § 1051 Abs. 3(Entscheidung nach Billigkeit, ex aequo et bono)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478 et 1512(amiable composi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10601 全文修正)

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書,並附具左列文件:   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二、當事人訂定之仲裁契約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三、仲裁地如有仲裁法規,其節本。   前項文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第一項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之認證。   第一項之聲請書,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0870529 全文修正)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採納衡平仲裁的方式解決紛爭。此因各國仲裁系統約有兩種,一為依法律仲裁,一為依衡平交易習慣來仲裁,以呼應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的立法精神。

  • 合意名詞
(0710601 全文修正)

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書,並附具左列文件:   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二、當事人訂定之仲裁契約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三、仲裁地如有仲裁法規,其節本。   前項文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第一項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之認證。   第一項之聲請書,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採納衡平仲裁的方式解決紛爭。此因各國仲裁系統約有兩種,一為依法律仲裁,一為依衡平交易習慣來仲裁,以呼應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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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31 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