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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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立法理由:各國仲裁系統約有兩種,一為依「法律仲裁」(依據法律判斷),一為依「衡平交易習慣來仲裁」(可不依嚴格法律或契約要求判斷,以達衡平解決爭議之目的),以呼應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的立法精神。
🥣實務:
仲裁庭如依民法148 2誠信原則或民法227-2或民法第1條法理情事變更原則判斷,不是仲裁法31的衡平判斷,不需要當事人明示同意
仲裁庭有高度裁量權(尤其在是否構成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等),使得政府機關有時候不喜歡仲裁,覺得仲裁結果不利於機關,傾向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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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31
可能40 1 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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