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1 條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1 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拋開法律依公平善良裁決。
Q · 簽合約寫「適用衡平原則」會怎樣?
依仲裁法第 31 條,當事人明示合意適用衡平原則時,仲裁庭得拋開法條依公平善良為判斷。代價是失去法律可預測性與上訴空間,仲裁判斷的實體錯誤幾乎不能透過撤銷之訴翻盤。明示合意門檻很高,模糊條款(例如僅寫「依公平合理處理」)日後可能被認定不符要件。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簽合約時可能完全沒注意到一個選項:仲裁可以「不照法律走」。這條給了當事人一個極度特殊的權力,明文同意之後,仲裁人可以拋開硬邦邦的法條,依「衡平原則」來判斷誰對誰錯。聽起來很美,但這是雙面刃。好處是:當案件涉及商業慣例、行業特殊性、或法律規定根本跟不上現實時,仲裁人可以做出一個「合理」而非「合法」的裁決。壞處是:你失去了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最後一道防線,仲裁人覺得「對你不公平」是一回事,他覺得「對你公平」又是另一回事,而你幾乎沒有上訴的空間。最致命的是「明示合意」這四個字,不是隨便寫一句「依公平原則處理」就算,必須清楚、明確、雙方都知道自己在放棄什麼。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1 條為衡平仲裁授權條款。在當事人明示合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得脫離法律規範,依公平善良原則為實體判斷。本條呼應國際仲裁實務的 ex aequo et bono 制度,是私法自治原則在程序法層次的極致展現,但必須符合明示合意的高度要件,模糊或默示同意不構成有效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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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衡平仲裁的判斷可以推翻嗎?▾
原則上極度困難。仲裁判斷的撤銷事由限於程序重大瑕疵(仲裁法第 40 條),不包括實體判斷錯誤。衡平判斷既然授權仲裁人不照法律走,事後說判得不對幾乎不可能成立。唯一可能翻盤的點是質疑明示合意的成立要件,例如同意是否清楚、是否有強迫情事,但這條路非常窄。
Q2怎麼判斷一個案件適不適合走衡平仲裁?▾
三個檢查點:第一,案件涉及的領域法律規範是否明確?越明確越不該走衡平。第二,雙方議價能力是否對等?實力差距大時弱勢方走衡平極危險。第三,案件結果可預測性有多重要?若需向董事會或股東報告風險評估,走法律仲裁。實務上純粹商業慣例糾紛、跨國交易涉及多國法律衝突、新型態科技交易,這三類較適合衡平。
Q3合約裡只寫「依公平合理原則處理爭議」算不算明示合意?▾
這個寫法在實務上有爭議,多數見解認為不夠明確。明示合意的判斷標準很高,必須讓雙方清楚知道是在排除法律適用,建議直接寫「仲裁庭得依仲裁法第 31 條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才能完全避免日後爭議。模糊的條款對雙方都不利,因為仲裁人可能自行決定走法律或衡平,誰都不知道結果。
Q4仲裁法第 31 條是什麼?▾
衡平仲裁授權條款。當事人明示合意後,仲裁庭可拋開法律依公平善良判斷。
Q5衡平原則跟法律原則差在哪?▾
法律原則有具體條文可循、可預測;衡平原則依仲裁人自由心證、空間極大。
Q6什麼叫明示合意?▾
雙方清楚、明確、書面同意適用衡平原則,沉默或模糊條款不算明示合意。
Q7ex aequo et bono 是什麼意思?▾
拉丁文「依公平善良」,國際仲裁實務常見條款,相當於台灣仲裁法第 31 條的衡平原則。
Q8怎麼啟動衡平仲裁?▾
在仲裁協議或仲裁程序中以書面明示合意適用仲裁法第 31 條的衡平原則。
Q9怎麼證明明示合意成立?▾
書面條款最強,仲裁庭筆錄上雙方明確同意次之,口頭或沉默幾乎不可能成立。
Q10對方提衡平原則時怎麼反應?▾
立刻以書面聲明不同意,避免沉默被解讀為默示同意;先問對方為什麼想走衡平。
Q11衡平判斷做成後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仲裁判斷撤銷之訴(仲裁法第 40 條),但事由限於程序重大瑕疵極窄。
Q12衡平仲裁 vs 依法仲裁哪個有利?▾
視個案。法律對你有利時走依法、法律有真空地帶或商業慣例為主時可考慮衡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依法仲裁 | 衡平仲裁 |
|---|---|---|
| 判斷依據 | 現行法律規範與判例見解 | 公平善良原則,仲裁人自由心證 |
| 可預測性 | 高,可依法律先例評估風險 | 低,依仲裁人個人價值觀 |
| 啟動門檻 | 預設適用,不需特別合意 | 須當事人明示合意(書面) |
| 撤銷可能性 | 實體適法錯誤理論上可主張(極窄) | 幾乎不可能,限程序重大瑕疵 |
| 適用場景 | 傳統商事糾紛、法律明確的案件 | 新型態交易、跨國商業慣例、法律真空地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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