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1 條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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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1 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拋開法律依公平善良裁決。
Q · 簽合約寫「適用衡平原則」會怎樣?
依仲裁法第 31 條,當事人明示合意適用衡平原則時,仲裁庭得拋開法條依公平善良為判斷。代價是失去法律可預測性與上訴空間,仲裁判斷的實體錯誤幾乎不能透過撤銷之訴翻盤。明示合意門檻很高,模糊條款(例如僅寫「依公平合理處理」)日後可能被認定不符要件。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簽合約時可能完全沒注意到一個選項:仲裁可以「不照法律走」。這條給了當事人一個極度特殊的權力,明文同意之後,仲裁人可以拋開硬邦邦的法條,依「衡平原則」來判斷誰對誰錯。聽起來很美,但這是雙面刃。好處是:當案件涉及商業慣例、行業特殊性、或法律規定根本跟不上現實時,仲裁人可以做出一個「合理」而非「合法」的裁決。壞處是:你失去了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最後一道防線,仲裁人覺得「對你不公平」是一回事,他覺得「對你公平」又是另一回事,而你幾乎沒有上訴的空間。最致命的是「明示合意」這四個字,不是隨便寫一句「依公平原則處理」就算,必須清楚、明確、雙方都知道自己在放棄什麼。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1 條為衡平仲裁授權條款。在當事人明示合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得脫離法律規範,依公平善良原則為實體判斷。本條呼應國際仲裁實務的 ex aequo et bono 制度,是私法自治原則在程序法層次的極致展現,但必須符合明示合意的高度要件,模糊或默示同意不構成有效授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衡平仲裁是什麼?▾
授權仲裁人拋開法律依公平善良判斷的制度,須當事人明示合意才能啟動。
Q2衡平仲裁跟依法仲裁差在哪?▾
依法仲裁要照法條、可預測;衡平仲裁可拋開法條、依仲裁人自由心證。
Q3什麼叫明示合意?▾
雙方清楚、明確、書面同意適用衡平原則,沉默或模糊條款不算。
Q4衡平仲裁判斷可以推翻嗎?▾
幾乎不可能,撤銷事由限於程序重大瑕疵(仲裁法第 40 條),實體錯誤不算。
Q5怎麼判斷案件適不適合走衡平仲裁?▾
三檢查:法律規範是否明確、雙方議價力是否對等、結果可預測性是否重要。
Q6合約寫「依公平合理原則處理」算明示合意嗎?▾
實務有爭議,多數見解認為不夠明確,建議直接寫「適用仲裁法第 31 條衡平原則」。
Q7對方在仲裁庭突然提衡平原則怎麼辦?▾
立刻以書面聲明不同意,避免沉默被解讀為默示同意。
Q8ex aequo et bono 是什麼意思?▾
拉丁文「依公平善良」,國際仲裁實務常見條款,相當於台灣的衡平原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依法仲裁 | 衡平仲裁 |
|---|---|---|
| 判斷依據 | 現行法律規範與判例見解 | 公平善良原則,仲裁人自由心證 |
| 可預測性 | 高,可依法律先例評估風險 | 低,依仲裁人個人價值觀 |
| 啟動門檻 | 預設適用,不需特別合意 | 須當事人明示合意(書面) |
| 撤銷可能性 | 實體適法錯誤理論上可主張(極窄) | 幾乎不可能,限程序重大瑕疵 |
| 適用場景 | 傳統商事糾紛、法律明確的案件 | 新型態交易、跨國商業慣例、法律真空地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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