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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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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下列主張,仲裁庭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斷︰ 一、仲裁協議不成立。 二、仲裁程序不合法。 三、違反仲裁協議。 四、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 五、仲裁人欠缺仲裁權限。 六、其他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0 條建立 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仲裁庭面對六種程序攻擊可自我審查並繼續仲裁。

Q · 對方在仲裁中主張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庭會停下來嗎?

不會。仲裁法 30 條讓仲裁庭可自審繼續

依仲裁法第 30 條,當事人提出六種主張(仲裁協議不成立、仲裁程序不合法、違反仲裁協議、仲裁協議與爭議無關、仲裁人欠缺權限、其他撤銷之訴事由)時,仲裁庭只要自己審查認為無理由,就可以繼續仲裁並作成判斷。這是 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仲裁庭權限自決原則),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 16 條設計。當事人事後可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翻案。

深度解讀

對方在仲裁中突然主張「仲裁協議根本不成立」、「仲裁人沒有權限審我這個案子」,想用程序問題讓案件爛尾。本條是仲裁庭的尚方寶劍:碰到這六種主張,仲裁庭只要自己審查認為無理由,就可以繼續走、繼續判。看清這條的厲害之處:仲裁庭可以「自己決定自己有沒有權限」,這在法律上叫「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仲裁庭自我審查權限原則)。對方不能用「我不承認仲裁庭的權限」就讓程序停擺。這條保護了仲裁制度的存活:如果每個被仲裁的當事人都能用「我不承認」拖死程序,仲裁就沒有意義了。但這條也是雙面刃:仲裁庭判斷「無理由」如果是錯的,當事人事後可以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翻案,仲裁庭也有自己的責任壓力。實務上仲裁庭會慎重審查這六種主張,但不會輕易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裁判名詞
  • 仲裁人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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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30 條規定:「當事人下列主張,仲裁庭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斷︰ 一、仲裁協議不成立。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