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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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下列主張,仲裁庭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斷︰ 一、仲裁協議不成立。 二、仲裁程序不合法。 三、違反仲裁協議。 四、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 五、仲裁人欠缺仲裁權限。 六、其他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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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0 條建立 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仲裁庭面對六種程序攻擊可自我審查並繼續仲裁。
Q · 對方在仲裁中主張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庭會停下來嗎?
不會。仲裁法 30 條讓仲裁庭可自審繼續
依仲裁法第 30 條,當事人提出六種主張(仲裁協議不成立、仲裁程序不合法、違反仲裁協議、仲裁協議與爭議無關、仲裁人欠缺權限、其他撤銷之訴事由)時,仲裁庭只要自己審查認為無理由,就可以繼續仲裁並作成判斷。這是 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仲裁庭權限自決原則),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 16 條設計。當事人事後可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翻案。
深度解讀
對方在仲裁中突然主張「仲裁協議根本不成立」、「仲裁人沒有權限審我這個案子」,想用程序問題讓案件爛尾。本條是仲裁庭的尚方寶劍:碰到這六種主張,仲裁庭只要自己審查認為無理由,就可以繼續走、繼續判。看清這條的厲害之處:仲裁庭可以「自己決定自己有沒有權限」,這在法律上叫「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仲裁庭自我審查權限原則)。對方不能用「我不承認仲裁庭的權限」就讓程序停擺。這條保護了仲裁制度的存活:如果每個被仲裁的當事人都能用「我不承認」拖死程序,仲裁就沒有意義了。但這條也是雙面刃:仲裁庭判斷「無理由」如果是錯的,當事人事後可以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翻案,仲裁庭也有自己的責任壓力。實務上仲裁庭會慎重審查這六種主張,但不會輕易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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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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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裁判名詞
- 仲裁人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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