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0 條
當事人下列主張,仲裁庭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斷︰ 一、仲裁協議不成立。 二、仲裁程序不合法。 三、違反仲裁協議。 四、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 五、仲裁人欠缺仲裁權限。 六、其他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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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0 條建立 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仲裁庭面對六種程序攻擊可自我審查並繼續仲裁。
Q · 對方在仲裁中主張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庭會停下來嗎?
依仲裁法第 30 條,當事人提出六種主張(仲裁協議不成立、仲裁程序不合法、違反仲裁協議、仲裁協議與爭議無關、仲裁人欠缺權限、其他撤銷之訴事由)時,仲裁庭只要自己審查認為無理由,就可以繼續仲裁並作成判斷。這是 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仲裁庭權限自決原則),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 16 條設計。當事人事後可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翻案。
白話解讀
對方在仲裁中突然主張「仲裁協議根本不成立」、「仲裁人沒有權限審我這個案子」,想用程序問題讓案件爛尾。本條是仲裁庭的尚方寶劍:碰到這六種主張,仲裁庭只要自己審查認為無理由,就可以繼續走、繼續判。看清這條的厲害之處:仲裁庭可以「自己決定自己有沒有權限」,這在法律上叫「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仲裁庭自我審查權限原則)。對方不能用「我不承認仲裁庭的權限」就讓程序停擺。這條保護了仲裁制度的存活:如果每個被仲裁的當事人都能用「我不承認」拖死程序,仲裁就沒有意義了。但這條也是雙面刃:仲裁庭判斷「無理由」如果是錯的,當事人事後可以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翻案,仲裁庭也有自己的責任壓力。實務上仲裁庭會慎重審查這六種主張,但不會輕易停下程序。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0 條為 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仲裁庭權限自決原則)的法律依據:當事人提出六種程序攻擊主張(仲裁協議不成立、仲裁程序不合法、違反仲裁協議、爭議與仲裁協議無關、仲裁人欠缺權限、其他撤銷之訴事由)時,仲裁庭認其無理由仍得繼續仲裁程序並作成判斷,避免當事人以程序異議拖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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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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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法第 30 條規範什麼?▾
仲裁庭對六種程序攻擊有自我審查權限,可繼續仲裁並作成判斷,即 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
Q2Kompetenz-Kompetenz 原則是什麼意思?▾
仲裁庭對自己的審判權限有自我決定的權力,不必先讓法院判斷仲裁庭有沒有權限。
Q3仲裁法 30 條列舉哪六種主張?▾
仲裁協議不成立、仲裁程序不合法、違反仲裁協議、仲裁協議與爭議無關、仲裁人欠缺權限、其他撤銷之訴事由。
Q4對方主張仲裁協議無效,案件會停下嗎?▾
不會。仲裁庭可自審繼續,當事人僅得在判斷作成後 30 日內提撤銷之訴。
Q5仲裁庭認為無理由可繼續,當事人怎麼救濟?▾
判斷作成後 30 日內依仲裁法第 40、41 條提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由法院重新審查。
Q6仲裁法 30 條與第 29 條差在哪?▾
第 29 條是異議失權的一般原則(時點),第 30 條是六種特定主張仲裁庭的自審權(內容)。
Q7仲裁協議不成立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看簽名真實性、代理權有無、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實務上對「不成立」採嚴格認定。
Q8六種主張被駁回後可以立刻向法院聲明不服嗎?▾
不能。依仲裁法第 29 條第二項,須等仲裁判斷作成後才能提撤銷之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
| 規範重點 | 仲裁法第 29 條:當事人已知瑕疵仍進行仲裁,喪失異議權的一般原則 | 仲裁法第 30 條:仲裁庭對六種特定主張的自我審查權限與繼續仲裁權 |
| 適用主體 | 第 29 條:當事人(規範當事人異議的失權) | 第 30 條:仲裁庭(規範仲裁庭的權限自決) |
| 事後救濟 | 第 29 條:已失權,原則上事後不能再爭 | 第 30 條:判斷作成後 30 日內可提撤銷之訴翻案 |
| 理論基礎 | 誠信原則 / 禁反言 | Kompetenz-Kompetenz / UNCITRAL Model Law 第 1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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