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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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9 條規定:當事人知悉仲裁程序違反法律或協議仍進行者,喪失異議權;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不得聲明不服,且異議不停止程序。
Q · 仲裁中發現程序有問題,可以等判斷出爐再翻案嗎?
不行。知道不講話就等於放棄異議
依仲裁法第 29 條,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者,即喪失異議權。第二項規定異議由仲裁庭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第三項規定異議不停止仲裁程序。三項合體就是「即時舉牌否則作廢」的設計,仿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 4 條。
深度解讀
仲裁進行到一半,對方提出程序違法(例如仲裁人選任程序錯誤、仲裁協議無效),但你明明早就發現這件事卻一直沒講話。本條的鐵則就是:你閉嘴,就等於你接受了。法律上叫「異議權的失權」,意思是「知道了不講、講了不立刻講」就視為放棄異議。第二項更狠:仲裁庭對異議的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意思是仲裁庭說「我認為程序沒問題」,你就無法立刻去找法院推翻這個決定,只能等仲裁判斷出爐後再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處理。第三項則是仲裁庭的尚方寶劍:異議不會停止仲裁程序,仲裁照樣往前走。這條的設計邏輯是:仲裁的核心價值是「快」,所以不允許當事人用程序異議拖延案件。你只有「即時提出」這一次機會,錯過就永遠失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異議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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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