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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2.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3.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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