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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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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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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
異議
。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
聲明不服
。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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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仲裁協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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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裁庭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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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仲裁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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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仲裁判斷之執行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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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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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和解與調解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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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仲裁判斷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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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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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當場異議 II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III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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