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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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8 條建立仲裁庭請求法院協助的機制,受請求法院關於調查證據享有受訴法院之權,可動用完整訴訟強制力。
Q · 仲裁庭沒有公權力,遇到對方擺爛或第三人拒絕配合怎麼辦?
依仲裁法 28 條請求法院協助
依仲裁法第 28 條,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享有「受訴法院之權」,可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傳喚證人、勘驗現場等完整訴訟法權力。實務上仲裁庭依當事人聲請或職權,以書面具體載明請求事項函送法院,法院介入後使用的是訴訟法上完整工具,與一般訴訟程序中的取證強度相同。
深度解讀
仲裁庭本質上是「私人法庭」,沒有國家公權力,不能直接拘提證人、不能直接命令銀行交付帳戶資料、不能直接到對方公司搜索證據。本條是仲裁庭的「外援按鈕」:當程序需要強制力時,仲裁庭可以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更妙的是第二項:法院一旦受請求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意思是法院在調查證據時,使用的是它本來就有的全部權力(拘提、罰鍰、勘驗、命提出文書),跟法院自己審理案件時一模一樣。所以仲裁不是「比法院弱」的程序,而是「平常自主、必要時可調用法院全部火力」的程序。看不懂這條的當事人,會以為仲裁缺少強制工具就放棄某些攻擊手段;看懂的人,知道在關鍵時刻按下這個按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證據名詞
- 受訴法院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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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