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8 條
- 1.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
- 2.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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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8 條建立仲裁庭請求法院協助的機制,受請求法院關於調查證據享有受訴法院之權,可動用完整訴訟強制力。
Q · 仲裁庭沒有公權力,遇到對方擺爛或第三人拒絕配合怎麼辦?
依仲裁法第 28 條,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享有「受訴法院之權」,可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傳喚證人、勘驗現場等完整訴訟法權力。實務上仲裁庭依當事人聲請或職權,以書面具體載明請求事項函送法院,法院介入後使用的是訴訟法上完整工具,與一般訴訟程序中的取證強度相同。
白話解讀
仲裁庭本質上是「私人法庭」,沒有國家公權力,不能直接拘提證人、不能直接命令銀行交付帳戶資料、不能直接到對方公司搜索證據。本條是仲裁庭的「外援按鈕」:當程序需要強制力時,仲裁庭可以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更妙的是第二項:法院一旦受請求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意思是法院在調查證據時,使用的是它本來就有的全部權力(拘提、罰鍰、勘驗、命提出文書),跟法院自己審理案件時一模一樣。所以仲裁不是「比法院弱」的程序,而是「平常自主、必要時可調用法院全部火力」的程序。看不懂這條的當事人,會以為仲裁缺少強制工具就放棄某些攻擊手段;看懂的人,知道在關鍵時刻按下這個按鈕。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28 條為仲裁與司法協作條款,授予仲裁庭在程序進行中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強制性事項;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享有受訴法院相同之權限,包括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傳喚證人、勘驗、囑託鑑定等完整訴訟法權力,使仲裁程序得在自治架構下調用國家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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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庭沒有強制力,遇到對方擺爛怎麼辦?▾
依仲裁法第 28 條,仲裁庭可請求法院協助。法院介入後使用的是訴訟法上的全部權力: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民訴法第 343 條)、命證人到場(仲裁法第 26 條)、勘驗現場、囑託鑑定。內行人提示:請求法院協助時,事前先把你要什麼、為什麼要、相關證據寫清楚,仲裁庭轉給法院時越清楚,法院越快給協助。模糊的請求容易被法院駁回。
Q2請求法院協助要錢嗎?跟仲裁費分開算?▾
法院的協助費用通常包括證人旅費、鑑定費、勘驗費等實際支出,由聲請的當事人預納,最後在仲裁費用中一併計算。仲裁費和法院協助費是分開的兩筆,但都會在最終的仲裁判斷中分配(誰敗訴誰負擔)。內行人提示:聲請法院協助前先估算費用,有些調查(特別是涉外案件的境外取證)費用可能很高,要評估投資報酬率。
Q3仲裁法第 28 條是什麼?▾
仲裁庭可請求法院協助的法律依據,受請求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完整訴訟權力。
Q4什麼是受訴法院之權?▾
法院受請求協助時使用與自己審案相同的全部訴訟權力,包括命提文書、傳喚證人、勘驗、鑑定。
Q5仲裁庭有哪些可請求協助的事項?▾
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傳喚證人到場、勘驗現場、囑託鑑定、境外取證等需要強制力的場合。
Q6請求其他機關協助是什麼意思?▾
1998 年修法擴大協助範圍不限於法院,及於警察、稅務、海關、戶政等其他公權力機關。
Q7仲裁庭怎麼請求法院協助?▾
以書面具體載明請求事項、理由、證據資料,由仲裁人簽署函送有管轄權法院。
Q8請求法院協助要繳多少費用?▾
證人旅費、鑑定費、勘驗費由聲請當事人預納,最終在仲裁判斷中分配。境外取證費用較高。
Q9怎麼確保法院不會駁回協助請求?▾
請求事項要明確、理由要充分、附上相關證據資料、清楚說明為什麼仲裁庭自己做不到。
Q10對方在仲裁中拒絕提交文書要怎麼處理?▾
先書面請求仲裁庭調取留下對方拒絕紀錄 → 仲裁庭依 28 條請求法院 → 法院依民訴 343 條命提出。
Q11仲裁法 28 條 vs 仲裁法 26 條差在哪?▾
26 條仲裁庭可通知證人但無強制力,28 條請法院介入後法院可強制傳喚並罰鍰。
Q12仲裁法 28 條 vs 仲裁法 39 條差在哪?▾
28 條處理取證協助,39 條處理保全處分(假扣押、假處分)。一個是調查階段一個是執行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bitration_alone | arbitration_with_court_assist |
|---|---|---|
| 傳喚證人 | 仲裁庭可通知(仲裁法 26 條)但無強制力,證人不到場僅能由仲裁庭聲請法院命到場 | 法院可依民訴法強制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及罰鍰 |
| 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 仲裁庭無權命第三人,僅能請求對方配合 | 法院依民訴法 343 條命提出,違反得處罰鍰 |
| 勘驗現場 | 仲裁人無勘驗權,僅能要求當事人提供照片或影像 | 法院派員勘驗,紀錄具完整證據力 |
| 境外取證 | 仲裁庭無司法互助管道 | 法院可透過司法互助協定(如海牙取證公約)執行 |
| 證據能力 | 依仲裁庭自由心證認定 | 與訴訟程序取得之證據能力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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