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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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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
  2. 2.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8 條建立仲裁庭請求法院協助的機制,受請求法院關於調查證據享有受訴法院之權,可動用完整訴訟強制力。

Q · 仲裁庭沒有公權力,遇到對方擺爛或第三人拒絕配合怎麼辦?

依仲裁法 28 條請求法院協助

依仲裁法第 28 條,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享有「受訴法院之權」,可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傳喚證人、勘驗現場等完整訴訟法權力。實務上仲裁庭依當事人聲請或職權,以書面具體載明請求事項函送法院,法院介入後使用的是訴訟法上完整工具,與一般訴訟程序中的取證強度相同。

深度解讀

仲裁庭本質上是「私人法庭」,沒有國家公權力,不能直接拘提證人、不能直接命令銀行交付帳戶資料、不能直接到對方公司搜索證據。本條是仲裁庭的「外援按鈕」:當程序需要強制力時,仲裁庭可以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更妙的是第二項:法院一旦受請求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意思是法院在調查證據時,使用的是它本來就有的全部權力(拘提、罰鍰、勘驗、命提出文書),跟法院自己審理案件時一模一樣。所以仲裁不是「比法院弱」的程序,而是「平常自主、必要時可調用法院全部火力」的程序。看不懂這條的當事人,會以為仲裁缺少強制工具就放棄某些攻擊手段;看懂的人,知道在關鍵時刻按下這個按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證據名詞
  • 受訴法院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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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28 條規定:「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