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8 條
- 1.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
- 2.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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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8 條建立仲裁庭請求法院協助的機制,受請求法院關於調查證據享有受訴法院之權,可動用完整訴訟強制力。
Q · 仲裁庭沒有公權力,遇到對方擺爛或第三人拒絕配合怎麼辦?
依仲裁法第 28 條,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享有「受訴法院之權」,可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傳喚證人、勘驗現場等完整訴訟法權力。實務上仲裁庭依當事人聲請或職權,以書面具體載明請求事項函送法院,法院介入後使用的是訴訟法上完整工具,與一般訴訟程序中的取證強度相同。
白話解讀
仲裁庭本質上是「私人法庭」,沒有國家公權力,不能直接拘提證人、不能直接命令銀行交付帳戶資料、不能直接到對方公司搜索證據。本條是仲裁庭的「外援按鈕」:當程序需要強制力時,仲裁庭可以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更妙的是第二項:法院一旦受請求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意思是法院在調查證據時,使用的是它本來就有的全部權力(拘提、罰鍰、勘驗、命提出文書),跟法院自己審理案件時一模一樣。所以仲裁不是「比法院弱」的程序,而是「平常自主、必要時可調用法院全部火力」的程序。看不懂這條的當事人,會以為仲裁缺少強制工具就放棄某些攻擊手段;看懂的人,知道在關鍵時刻按下這個按鈕。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28 條為仲裁與司法協作條款,授予仲裁庭在程序進行中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強制性事項;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享有受訴法院相同之權限,包括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傳喚證人、勘驗、囑託鑑定等完整訴訟法權力,使仲裁程序得在自治架構下調用國家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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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庭可以請法院協助嗎?▾
可以,依仲裁法 28 條仲裁庭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
Q2什麼是「受訴法院之權」?▾
法院受仲裁庭請求後,調查證據時使用與訴訟相同的全部權力,包括命提出文書、傳喚證人、勘驗等。
Q3仲裁庭怎麼請求法院協助?▾
由仲裁庭以書面具體載明請求事項與理由,函送法院,法院審查後依職權執行。
Q4請求法院協助要繳費嗎?▾
法院協助費用由聲請當事人預納,最終在仲裁費用中分配。
Q5仲裁庭協助 vs 仲裁庭傳喚證人差在哪?▾
26 條仲裁庭可通知證人但無強制力,28 條請法院介入後法院可強制證人到場並罰鍰。
Q6什麼情況下會用到第 28 條?▾
對方或第三人拒絕提供文書、證人不到場、需要勘驗現場、涉外取證等需要強制力的場合。
Q7請求法院協助會被駁回嗎?▾
若請求事項不明確、理由不充分、或超出法院權限範圍,可能被駁回。請求書要寫得越具體越好。
Q8境外取證可以用第 28 條嗎?▾
可請法院透過司法互助協定協助境外取證,但程序較長費用較高,要評估投資報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bitration_alone | arbitration_with_court_assist |
|---|---|---|
| 傳喚證人 | 仲裁庭可通知(仲裁法 26 條)但無強制力,證人不到場僅能由仲裁庭聲請法院命到場 | 法院可依民訴法強制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及罰鍰 |
| 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 仲裁庭無權命第三人,僅能請求對方配合 | 法院依民訴法 343 條命提出,違反得處罰鍰 |
| 勘驗現場 | 仲裁人無勘驗權,僅能要求當事人提供照片或影像 | 法院派員勘驗,紀錄具完整證據力 |
| 境外取證 | 仲裁庭無司法互助管道 | 法院可透過司法互助協定(如海牙取證公約)執行 |
| 證據能力 | 依仲裁庭自由心證認定 | 與訴訟程序取得之證據能力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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