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7 條規定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之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含寄存、留置與公示送達等法定方式。
Q · 仲裁文書要怎麼送達才有效?對方沒收到也算嗎?
準用民訴法送達規定,含寄存、留置、公示
依仲裁法第 27 條,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之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意即本人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公示送達都可用,符合法定方式即視為送達,不論是否實際收到。送達瑕疵可在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聲請撤銷仲裁判斷(仲裁法第 41 條)。
仲裁程序中所有的書面文件,傳票、通知、判斷書,要怎麼送到對方手上?本條一句話搞定:照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來。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送達」這件小事,可能決定你的仲裁案會不會無效。如果對方主張「我根本沒收到通知」,仲裁庭做出的判斷可能在後續法院撤銷仲裁判斷的訴訟中被推翻。本條的意義是給仲裁庭一個明確的工具箱: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公示送達,全部可以用,跟法院一樣有效力。對你而言,這條的隱藏意義是:你不能再用「我沒收到」當理由逃避仲裁程序,只要文件依民訴法的方式送達了,視為你收到了,後續程序照常進行。
仲裁法第 27 條為仲裁程序送達總則性規範,規定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之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使仲裁庭具有與法院同等之送達工具(含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公示送達),建立仲裁程序文書送達的法律擬制效力基礎。
看送達方式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寄到合約約定的送達地址或最後已知地址,或經過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公示送達等法定程序,即便你沒實際收到,仍視為已送達。內行人提示:商業合約裡的「送達地址條款」常被忽略,但它在仲裁時是決定性的,建議審約時務必確認該地址是你能收到信件的地方,且加上「變更通知義務」條款。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規定的留置送達,送達人可將文件放在拒收人住所、營業所或工作場所,視為送達。或者進一步聲請法院為寄存送達。對方再怎麼躲都擋不住程序進行。內行人提示:拒收與不在家是兩件事,前者依法視為送達,後者要看郵差留下的招領通知是否依法操作。實務上保留信封上的「拒收」戳記是後續證明的關鍵。
可以,但有兩個關鍵限制:第一,送達確實不符民訴法規定(非單純沒實際收到);第二,必須在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法第 41 條)。內行人提示:發現程序瑕疵不要當場就跳出來抗議,依仲裁法第 29 條「即時異議失權」反而有風險,建議先記錄、保留證據,待撤銷之訴一次端出來才是最佳戰術選擇。
規定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之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給予仲裁庭與法院同等的送達工具箱。
民訴法的法律擬制,符合法定方式(寄存、留置、公示)即生送達效力,與受送達人實際是否收到無關。
受送達人不在或拒收時,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門首之送達方式。
完全準用,意即仲裁送達與法院訴訟送達同等嚴格,仲裁送達瑕疵可成為撤銷仲裁判斷依據。
雙軌送達:合約約定送達地址 + 對方營業所/住所,使用掛號信並留下送達證明書。
依民訴法第 139 條留置送達,將文書置於拒收人住所、營業所或工作場所,視為送達。
向法院聲請依民訴法第 149 條為公示送達,登報滿一定期間後視為送達。
立刻拆閱、核對送達程序合法性、確認應訴期限(通常 7-14 日)、考慮委任律師或代理人。
規範依據相同(都用民訴法),但救濟管道不同。仲裁送達瑕疵走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法 41),訴訟送達瑕疵走上訴或再審。
| 比較面向 | arbitration_service | civil_litigation_service |
|---|---|---|
| 本條依據 | 仲裁法 27 條(準用民訴法) | 民事訴訟法第 123-153 條 |
| 送達主體 | 仲裁庭或仲裁機構 |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
| 送達效力 | 視為送達等同法院送達 | 視為送達 |
| 瑕疵救濟 |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法 41) | 上訴或再審 |
| 公示送達聲請 | 由仲裁庭向法院聲請 | 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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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仲裁事件之裁判,除關於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外,以裁定行之。 對裁定不服者,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關於仲裁之訴及抗告程序,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仲裁契約當事人之一造,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不適用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但當事人依本條例之規定,得提起訴訟時,不在此限。
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俾仲裁庭有較充分之職權以迅速進行仲裁程序。
法院處理仲裁事件之裁判,除關於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外,以裁定行之。 對裁定不服者,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關於仲裁之訴及抗告程序,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仲裁契約當事人之一造,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不適用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但當事人依本條例之規定,得提起訴訟時,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俾仲裁庭有較充分之職權以迅速進行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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