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7 條
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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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7 條規定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之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含寄存、留置與公示送達等法定方式。
Q · 仲裁文書要怎麼送達才有效?對方沒收到也算嗎?
依仲裁法第 27 條,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之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意即本人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公示送達都可用,符合法定方式即視為送達,不論是否實際收到。送達瑕疵可在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聲請撤銷仲裁判斷(仲裁法第 41 條)。
白話解讀
仲裁程序中所有的書面文件,傳票、通知、判斷書,要怎麼送到對方手上?本條一句話搞定:照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來。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送達」這件小事,可能決定你的仲裁案會不會無效。如果對方主張「我根本沒收到通知」,仲裁庭做出的判斷可能在後續法院撤銷仲裁判斷的訴訟中被推翻。本條的意義是給仲裁庭一個明確的工具箱: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公示送達,全部可以用,跟法院一樣有效力。對你而言,這條的隱藏意義是:你不能再用「我沒收到」當理由逃避仲裁程序,只要文件依民訴法的方式送達了,視為你收到了,後續程序照常進行。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27 條為仲裁程序送達總則性規範,規定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之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使仲裁庭具有與法院同等之送達工具(含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公示送達),建立仲裁程序文書送達的法律擬制效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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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法 27 條是什麼?▾
規定仲裁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含寄存、留置、公示送達等。
Q2什麼叫視為送達?▾
符合民訴法法定方式即生送達效力,跟對方實際是否收到無關。
Q3對方拒收仲裁通知怎麼辦?▾
依民訴法第 139 條留置送達,將文書置於拒收人住居所視為送達。
Q4對方下落不明仲裁能繼續嗎?▾
可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登報滿一定期間後視為送達。
Q5仲裁送達跟法院送達一樣嚴格嗎?▾
完全準用,仲裁送達瑕疵可成為撤銷仲裁判斷的依據。
Q6沒實際收到能撤銷仲裁判斷嗎?▾
若送達不符民訴法規定有瑕疵,可於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聲請撤銷。
Q7合約約定送達地址有效嗎?▾
有效。寄到合約約定地址即生送達效力,不論你是否實際收到。
Q8收到仲裁通知該怎麼處理?▾
立刻拆閱、核對送達程序合法性、確認應訴期限、考慮委任代理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bitration_service | civil_litigation_service |
|---|---|---|
| 本條依據 | 仲裁法 27 條(準用民訴法) | 民事訴訟法第 123-153 條 |
| 送達主體 | 仲裁庭或仲裁機構 |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
| 送達效力 | 視為送達等同法院送達 | 視為送達 |
| 瑕疵救濟 |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法 41) | 上訴或再審 |
| 公示送達聲請 | 由仲裁庭向法院聲請 | 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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