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6 條
- 1.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
- 2.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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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6 條規定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證人說謊不構成偽證罪;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Q · 仲裁庭的證人需要具結嗎?不來怎麼辦?
依仲裁法第 26 條,仲裁庭可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因此證人說謊不構成刑法偽證罪。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仲裁庭得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命其到場,此時罰鍰甚至拘提的強制力就會接上。仲裁庭是「軟」,法院是「硬」,會用本條的人懂得何時換手。
白話解讀
你進入仲裁程序,以為跟打官司一樣,證人講話會「具結」(先發誓說真話,講假話會犯偽證罪)。錯了。仲裁庭叫證人來、可以問,但不能要他發誓。意思是:證人在仲裁庭上講的話,就算是謊言,也不構成偽證罪。這聽起來像是仲裁的弱點,但其實是它的設計:仲裁是私人爭端解決機制,沒有國家公權力強制證人說真話。不過,第二項給了仲裁庭一張隱藏的牌:如果證人擺爛不出庭,仲裁庭可以「聲請法院命他到場」,法院一介入,民訴法的罰鍰、拘提就接上來了。所以你看清楚這條的本質:仲裁庭是「軟」的(不能強制具結),但它背後站著「硬」的法院。會用這條的人,知道什麼時候自己處理、什麼時候轉手給法院。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26 條規範仲裁庭的證據調查權限:仲裁庭得通知證人、鑑定人到場應詢,但因仲裁庭非國家司法機關,不得令其具結,故證人不負偽證罪刑事責任;惟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仲裁庭得借力法院強制力,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命其到場。本條為仲裁自治性與程序強制力的妥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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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法 26 條是什麼?▾
規定仲裁庭證據調查權與證人不具結原則
Q2仲裁庭的證人需要宣誓嗎?▾
不需要。仲裁法 26 條明定不得令其具結
Q3仲裁證人說謊有偽證罪嗎?▾
沒有。偽證罪以具結為前提,仲裁庭不具結故不成立
Q4對方仲裁證人不出庭怎麼辦?▾
請仲裁庭依本條第二項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Q5仲裁庭可以強制證人來嗎?▾
不可以直接強制,但可以借法院的手強制
Q6仲裁與訴訟的證人規則差在哪?▾
訴訟證人具結負偽證責任,仲裁證人不具結
Q7仲裁證詞可信度是否較低?▾
形式上低於法庭證詞,但仲裁人會綜合評價
Q8鑑定人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本條明文「證人或鑑定人」均不得具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仲裁程序 | 民事訴訟 |
|---|---|---|
| 證人具結 | 不具結(仲裁法 26) | 具結(民訴法 312) |
| 偽證刑責 | 不構成偽證罪 | 構成刑法 168 偽證罪 |
| 證人不到場處罰 | 需經法院介入才能罰鍰拘提 | 法院直接處罰鍰、拘提 |
| 證據評價 | 仲裁人自由心證(無證據力法定規則) | 民訴法定證據力 + 法官自由心證 |
| 強制力來源 | 向法院借力(軟強制) | 國家司法直接強制(硬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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