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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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6 條規定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證人說謊不構成偽證罪;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Q · 仲裁庭的證人需要具結嗎?不來怎麼辦?
不具結,但不到場可聲請法院命到場
依仲裁法第 26 條,仲裁庭可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因此證人說謊不構成刑法偽證罪。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仲裁庭得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命其到場,此時罰鍰甚至拘提的強制力就會接上。仲裁庭是「軟」,法院是「硬」,會用本條的人懂得何時換手。
深度解讀
你進入仲裁程序,以為跟打官司一樣,證人講話會「具結」(先發誓說真話,講假話會犯偽證罪)。錯了。仲裁庭叫證人來、可以問,但不能要他發誓。意思是:證人在仲裁庭上講的話,就算是謊言,也不構成偽證罪。這聽起來像是仲裁的弱點,但其實是它的設計:仲裁是私人爭端解決機制,沒有國家公權力強制證人說真話。不過,第二項給了仲裁庭一張隱藏的牌:如果證人擺爛不出庭,仲裁庭可以「聲請法院命他到場」,法院一介入,民訴法的罰鍰、拘提就接上來了。所以你看清楚這條的本質:仲裁庭是「軟」的(不能強制具結),但它背後站著「硬」的法院。會用這條的人,知道什麼時候自己處理、什麼時候轉手給法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具結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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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