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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26 條

  1. 1.仲裁庭得通知證人鑑定人到場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
  2. 2.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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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6 條規定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證人說謊不構成偽證罪;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Q · 仲裁庭的證人需要具結嗎?不來怎麼辦?

依仲裁法第 26 條,仲裁庭可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因此證人說謊不構成刑法偽證罪。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仲裁庭得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命其到場,此時罰鍰甚至拘提的強制力就會接上。仲裁庭是「軟」,法院是「硬」,會用本條的人懂得何時換手。

白話解讀

你進入仲裁程序,以為跟打官司一樣,證人講話會「具結」(先發誓說真話,講假話會犯偽證罪)。錯了。仲裁庭叫證人來、可以問,但不能要他發誓。意思是:證人在仲裁庭上講的話,就算是謊言,也不構成偽證罪。這聽起來像是仲裁的弱點,但其實是它的設計:仲裁是私人爭端解決機制,沒有國家公權力強制證人說真話。不過,第二項給了仲裁庭一張隱藏的牌:如果證人擺爛不出庭,仲裁庭可以「聲請法院命他到場」,法院一介入,民訴法的罰鍰、拘提就接上來了。所以你看清楚這條的本質:仲裁庭是「軟」的(不能強制具結),但它背後站著「硬」的法院。會用這條的人,知道什麼時候自己處理、什麼時候轉手給法院。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26 條規範仲裁庭的證據調查權限:仲裁庭得通知證人、鑑定人到場應詢,但因仲裁庭非國家司法機關,不得令其具結,故證人不負偽證罪刑事責任;惟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仲裁庭得借力法院強制力,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命其到場。本條為仲裁自治性與程序強制力的妥協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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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法 26 條是什麼?

規定仲裁庭證據調查權與證人不具結原則

Q2仲裁庭的證人需要宣誓嗎?

不需要。仲裁法 26 條明定不得令其具結

Q3仲裁證人說謊有偽證罪嗎?

沒有。偽證罪以具結為前提,仲裁庭不具結故不成立

Q4對方仲裁證人不出庭怎麼辦?

請仲裁庭依本條第二項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Q5仲裁庭可以強制證人來嗎?

不可以直接強制,但可以借法院的手強制

Q6仲裁與訴訟的證人規則差在哪?

訴訟證人具結負偽證責任,仲裁證人不具結

Q7仲裁證詞可信度是否較低?

形式上低於法庭證詞,但仲裁人會綜合評價

Q8鑑定人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本條明文「證人或鑑定人」均不得具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仲裁程序民事訴訟
證人具結不具結(仲裁法 26)具結(民訴法 312)
偽證刑責不構成偽證罪構成刑法 168 偽證罪
證人不到場處罰需經法院介入才能罰鍰拘提法院直接處罰鍰、拘提
證據評價仲裁人自由心證(無證據力法定規則)民訴法定證據力 + 法官自由心證
強制力來源向法院借力(軟強制)國家司法直接強制(硬強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2003 年法律第 138 号)第 32 条(証人尋問)— 仲裁廷も証人を尋問できるが宣誓させる権限はない;不出頭は裁判所への協力要請(第 35 条)
🇰🇷 韓國중재법 제27조(증거조사)— 중재판정부가 증인 신문 가능, 선서 부과 권한 없음; 출석 강제는 법원 협조(제28조)
🇨🇳 中國仲裁法 第43条(当事人提供证据义务)+ 第46条(证据保全)— 仲裁庭可调查证据,强制证人到场需通过法院协助
🇩🇪 德國ZPO § 1042 Abs. 4(Beweisaufnahme im Schiedsverfahren)+ § 1050(gerichtliche Unterstützung)— 仲裁庭可調查證據但無宣誓權,需法院支援強制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467(mesures d'instruction)+ article 1469(assistance du juge d'appui)— 仲裁庭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強制到場需法院支援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9 U.S.C. § 7(arbitrators may summon witnesses)— 仲裁人有傳喚權,違反者由聯邦地方法院強制執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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