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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仲裁庭得通知證人鑑定人到場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
  2. 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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