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3 條
- 1.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之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聲明之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
- 2.判斷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有通譯者,其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四、主文。 五、事實及理由。但當事人約定無庸記載者,不在此限。 六、年月日及仲裁判斷作成地。
- 3.判斷書之原本,應由參與評議之仲裁人簽名;仲裁人拒絕簽名或因故不能簽名者,由簽名之仲裁人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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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3 條規定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後 10 日內作成判斷書,須記載六項事項並由參與評議之仲裁人簽名。
Q · 仲裁判斷書必須記載哪些內容?沒寫會怎樣?
依仲裁法第 33 條第二項,仲裁判斷書必須記載六項事項:當事人姓名住所、法定代理人或仲裁代理人、通譯、主文、事實及理由、年月日及作成地。其中「事實及理由」可由當事人約定免除,但這個約定等於放棄日後撤銷之訴的攻擊面。第三項要求參與評議之仲裁人親自簽名,拒簽或不能簽者,須由其他仲裁人附記事由。任一形式要件瑕疵都可能成為撤銷之訴的攻擊點。
白話解讀
仲裁判斷書是整個仲裁程序的最終成果,等同於法院的判決書。這條告訴你它的兩個關鍵時刻:仲裁人決定「夠了,可以判了」之後,必須宣告詢問終結,然後在 10 天內把判斷書寫出來,這代表案件不能無限期拖下去。判斷書必須記載六項內容,其中最致命的是第五款的「事實及理由」:仲裁人為什麼這樣判,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這是你日後申請撤銷或抗辯的攻擊點。但這裡有個常被當事人忽略的選項:當事人可以「約定無庸記載」事實及理由。這個約定看起來省事,實際上是放棄了一個重要的事後救濟工具,因為沒有理由的判斷書,你根本找不到瑕疵在哪裡可以攻擊。最後一項要求所有評議的仲裁人必須親筆簽名,拒簽或無法簽都要附記理由,這個簽名規則是判斷書真實性的最後一道把關。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3 條為仲裁判斷書的形式要件總則,建立三項核心規範:詢問終結後 10 日內作成、六項法定記載事項(含可約定免除的事實及理由)、評議仲裁人簽名規則。本條同時規範作成期限、內容架構與真實性把關,是仲裁判斷救濟程序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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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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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判斷書一定要寫事實及理由嗎?▾
原則上要,但當事人可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免除。約定免除等於放棄撤銷之訴攻擊面。
Q2仲裁判斷書 10 天內沒作成有效嗎?▾
10 日為訓示期間,逾期不當然失效,但可能成為程序瑕疵主張依據。
Q3仲裁人拒絕簽名判斷書有效嗎?▾
可由其他仲裁人附記事由代之;未附記理由可能構成形式瑕疵。
Q4判斷書缺少六項記載事項可以撤銷嗎?▾
形式瑕疵可作為撤銷之訴攻擊點,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
Q5仲裁判斷書跟法院判決書差在哪?▾
判斷書原則上一審終結,撤銷事由限縮;判決書可上訴二審三審。
Q6詢問終結是什麼意思?▾
仲裁庭認案件達到可作出判斷的程度,宣告結束調查與辯論程序。
Q7判斷書沒蓋章只有簽名可以嗎?▾
本條僅要求簽名不要求蓋章,仲裁人親筆簽名為核心要件。
Q8事實及理由免除約定可以事後撤回嗎?▾
原則上不能單方撤回,須雙方合意變更仲裁協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_value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_value |
|---|---|---|---|---|
| 完整記載事實及理由 | 判斷書內容 | 完整呈現仲裁人論證邏輯 | 撤銷之訴攻擊面 | 可逐項挑剔論證瑕疵 |
| 約定免除事實及理由 | 判斷書內容 | 僅有主文,無理由說明 | 撤銷之訴攻擊面 | 幾乎無攻擊點,等同免死金牌 |
| 仲裁人全員簽名 | 形式效力 | 完整有效 | 執行風險 | 無形式瑕疵爭點 |
| 拒簽未附記理由 | 形式效力 | 形式可能有瑕疵 | 執行風險 | 對方可主張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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