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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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3 條規定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後 10 日內作成判斷書,須記載六項事項並由參與評議之仲裁人簽名。
Q · 仲裁判斷書必須記載哪些內容?沒寫會怎樣?
六項法定事項;缺漏可成撤銷之訴攻擊點
依仲裁法第 33 條第二項,仲裁判斷書必須記載六項事項:當事人姓名住所、法定代理人或仲裁代理人、通譯、主文、事實及理由、年月日及作成地。其中「事實及理由」可由當事人約定免除,但這個約定等於放棄日後撤銷之訴的攻擊面。第三項要求參與評議之仲裁人親自簽名,拒簽或不能簽者,須由其他仲裁人附記事由。任一形式要件瑕疵都可能成為撤銷之訴的攻擊點。
深度解讀
仲裁判斷書是整個仲裁程序的最終成果,等同於法院的判決書。這條告訴你它的兩個關鍵時刻:仲裁人決定「夠了,可以判了」之後,必須宣告詢問終結,然後在 10 天內把判斷書寫出來,這代表案件不能無限期拖下去。判斷書必須記載六項內容,其中最致命的是第五款的「事實及理由」:仲裁人為什麼這樣判,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這是你日後申請撤銷或抗辯的攻擊點。但這裡有個常被當事人忽略的選項:當事人可以「約定無庸記載」事實及理由。這個約定看起來省事,實際上是放棄了一個重要的事後救濟工具,因為沒有理由的判斷書,你根本找不到瑕疵在哪裡可以攻擊。最後一項要求所有評議的仲裁人必須親筆簽名,拒簽或無法簽都要附記理由,這個簽名規則是判斷書真實性的最後一道把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宣告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主文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仲裁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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