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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仲裁法 第 33 條

  1. 1.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之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聲明之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
  2. 2.判斷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有通譯者,其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四、主文。 五、事實及理由。但當事人約定無庸記載者,不在此限。 六、年月日及仲裁判斷作成地。
  3. 3.判斷書之原本,應由參與評議之仲裁人簽名;仲裁人拒絕簽名或因故不能簽名者,由簽名之仲裁人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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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3 條規定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後 10 日內作成判斷書,須記載六項事項並由參與評議之仲裁人簽名。

Q · 仲裁判斷書必須記載哪些內容?沒寫會怎樣?

依仲裁法第 33 條第二項,仲裁判斷書必須記載六項事項:當事人姓名住所、法定代理人或仲裁代理人、通譯、主文、事實及理由、年月日及作成地。其中「事實及理由」可由當事人約定免除,但這個約定等於放棄日後撤銷之訴的攻擊面。第三項要求參與評議之仲裁人親自簽名,拒簽或不能簽者,須由其他仲裁人附記事由。任一形式要件瑕疵都可能成為撤銷之訴的攻擊點。

白話解讀

仲裁判斷書是整個仲裁程序的最終成果,等同於法院的判決書。這條告訴你它的兩個關鍵時刻:仲裁人決定「夠了,可以判了」之後,必須宣告詢問終結,然後在 10 天內把判斷書寫出來,這代表案件不能無限期拖下去。判斷書必須記載六項內容,其中最致命的是第五款的「事實及理由」:仲裁人為什麼這樣判,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這是你日後申請撤銷或抗辯的攻擊點。但這裡有個常被當事人忽略的選項:當事人可以「約定無庸記載」事實及理由。這個約定看起來省事,實際上是放棄了一個重要的事後救濟工具,因為沒有理由的判斷書,你根本找不到瑕疵在哪裡可以攻擊。最後一項要求所有評議的仲裁人必須親筆簽名,拒簽或無法簽都要附記理由,這個簽名規則是判斷書真實性的最後一道把關。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3 條為仲裁判斷書的形式要件總則,建立三項核心規範:詢問終結後 10 日內作成、六項法定記載事項(含可約定免除的事實及理由)、評議仲裁人簽名規則。本條同時規範作成期限、內容架構與真實性把關,是仲裁判斷救濟程序的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仲裁判斷書一定要寫事實及理由嗎?

原則上要,但當事人可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免除。約定免除等於放棄撤銷之訴攻擊面。

Q2仲裁判斷書 10 天內沒作成有效嗎?

10 日為訓示期間,逾期不當然失效,但可能成為程序瑕疵主張依據。

Q3仲裁人拒絕簽名判斷書有效嗎?

可由其他仲裁人附記事由代之;未附記理由可能構成形式瑕疵。

Q4判斷書缺少六項記載事項可以撤銷嗎?

形式瑕疵可作為撤銷之訴攻擊點,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

Q5仲裁判斷書跟法院判決書差在哪?

判斷書原則上一審終結,撤銷事由限縮;判決書可上訴二審三審。

Q6詢問終結是什麼意思?

仲裁庭認案件達到可作出判斷的程度,宣告結束調查與辯論程序。

Q7判斷書沒蓋章只有簽名可以嗎?

本條僅要求簽名不要求蓋章,仲裁人親筆簽名為核心要件。

Q8事實及理由免除約定可以事後撤回嗎?

原則上不能單方撤回,須雙方合意變更仲裁協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_valueoption_b_labeloption_b_value
完整記載事實及理由判斷書內容完整呈現仲裁人論證邏輯撤銷之訴攻擊面可逐項挑剔論證瑕疵
約定免除事實及理由判斷書內容僅有主文,無理由說明撤銷之訴攻擊面幾乎無攻擊點,等同免死金牌
仲裁人全員簽名形式效力完整有效執行風險無形式瑕疵爭點
拒簽未附記理由形式效力形式可能有瑕疵執行風險對方可主張撤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仲裁法(平成15年法律第138号)第 39 条(仲裁判断書の形式)
🇰🇷 韓國중재법 제32조(중재판정의 형식 및 내용)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54 条(仲裁裁决书的内容)
🇩🇪 德國§ 1054 ZPO(Form und Inhalt des Schiedsspruch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481-1482(forme de la sentence arbitrale interne)
🇺🇸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9 U.S.C. § 10 + UNCITRAL Model Law Article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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