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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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4 條規定,仲裁庭做成判斷後須將判斷書正本送達當事人,並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
Q · 仲裁判斷書送達後我要做什麼?
立即標註送達日,30 日內決定是否提撤銷之訴
依仲裁法第 34 條,仲裁庭做成判斷後須將判斷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並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送達日是仲裁法第 41 條 30 日撤銷之訴不變期間的起算點,過期即永久失去撤銷救濟權。若是贏方欲聲請強制執行(仲裁法第 37 條),須確認仲裁庭已完成法院備查程序,否則執行裁定核發會卡關。
深度解讀
仲裁判斷書寫好之後,要怎麼讓你「拿到」?這條就是答案,但內容比表面看起來重要得多。仲裁庭做完判斷後,必須做兩件事:第一,把判斷書正本「送達」給你和對方;第二,另外備一份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給仲裁地的法院「備查」。第一個動作是給當事人看的,第二個動作很多人不知道為什麼要做,但它是你日後要強制執行這份判斷時的關鍵:因為法院手上必須有這份判斷書的紀錄,你才能順利申請執行。「送達」這個詞在法律上極度精確,不是「寄出」也不是「對方知道」,而是依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則正式完成。送達日期決定了你 30 天撤銷之訴期間的起算點,這是你最後的救濟時鐘。如果對方刻意躲避送達或主張送達不合法,整個救濟期間的計算就會出爭議,這時候法院手上那份備查文件就變成關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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