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仲裁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仲裁庭應以判斷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2. 前項判斷書,應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