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仲裁法 第 34 條

快速跳轉
  1. 1.仲裁庭應以判斷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2. 2.前項判斷書,應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4 條規定,仲裁庭做成判斷後須將判斷書正本送達當事人,並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

Q · 仲裁判斷書送達後我要做什麼?

立即標註送達日,30 日內決定是否提撤銷之訴

依仲裁法第 34 條,仲裁庭做成判斷後須將判斷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並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送達日是仲裁法第 41 條 30 日撤銷之訴不變期間的起算點,過期即永久失去撤銷救濟權。若是贏方欲聲請強制執行(仲裁法第 37 條),須確認仲裁庭已完成法院備查程序,否則執行裁定核發會卡關。

深度解讀

仲裁判斷書寫好之後,要怎麼讓你「拿到」?這條就是答案,但內容比表面看起來重要得多。仲裁庭做完判斷後,必須做兩件事:第一,把判斷書正本「送達」給你和對方;第二,另外備一份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給仲裁地的法院「備查」。第一個動作是給當事人看的,第二個動作很多人不知道為什麼要做,但它是你日後要強制執行這份判斷時的關鍵:因為法院手上必須有這份判斷書的紀錄,你才能順利申請執行。「送達」這個詞在法律上極度精確,不是「寄出」也不是「對方知道」,而是依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則正式完成。送達日期決定了你 30 天撤銷之訴期間的起算點,這是你最後的救濟時鐘。如果對方刻意躲避送達或主張送達不合法,整個救濟期間的計算就會出爭議,這時候法院手上那份備查文件就變成關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34 條規定:「仲裁庭應以判斷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前項判斷書,應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