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5 條
判斷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更正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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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5 條規範仲裁判斷書更正: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可隨時更正,並須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
Q · 仲裁判斷書寫錯字、寫錯金額可以怎麼改?
依仲裁法第 35 條,判斷書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仲裁庭可隨時或依當事人聲請更正,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但本條只救濟技術性瑕疵(人名、金額、日期、地址打錯),不處理仲裁人實質判斷錯誤。實質爭議要走仲裁法第 40 條撤銷之訴,且須在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
白話解讀
判斷書是人寫的,難免有筆誤。對方公司名稱寫錯一個字、金額多一個零、地址漏了個門牌號,這些「明顯錯誤」如果讓判斷書失效,整個仲裁程序就要重來,既不合理也浪費資源。所以這條給仲裁庭一個工具:發現「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以隨時更正,當事人也可以聲請更正。但「顯然錯誤」這四個字是緊箍咒,不是任何錯誤都能用這條補救。實質判斷錯誤、法律見解錯誤、事實認定錯誤都不算,只有那些一看就知道是技術性失誤的瑕疵才能用。例如把「壹佰萬」寫成「壹仟萬」、把當事人甲寫成當事人乙、計算總額時加錯數字,這些是「顯然錯誤」。但仲裁人覺得「我當初應該判 600 萬而不是 500 萬」,這不是顯然錯誤,是實質判斷的反悔,不能用本條救濟。更正後仲裁庭必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法院,讓所有相關方知道修正內容。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5 條規範仲裁判斷書的更正機制:當判斷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時,仲裁庭得隨時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更正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判斷書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條僅處理技術性失誤,與實質判斷錯誤的撤銷之訴(第 40 條)有嚴格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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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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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判斷書寫錯字多久內可以聲請更正?▾
本條無期間限制,仲裁庭得「隨時」依職權或聲請更正
Q2仲裁判斷書的金額判錯了可以用第 35 條更正嗎?▾
看是「誤算」還是「實質判斷錯誤」。誤算可,實質錯誤要走撤銷之訴
Q3仲裁判斷書更正後效力如何?▾
原判斷書實質效力不變,更正紀錄與原判斷書並存,未來執行以更正後為準
Q4更正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若實為實質爭議,30 日內提仲裁判斷撤銷之訴;單純技術性錯誤可重新聲請
Q5判斷書正本與原本不符可以怎麼救濟?▾
依第 35 條第 1 項後段,正本與原本不符視同顯然錯誤,仲裁庭得更正
Q6仲裁判斷書更正 vs 撤銷之訴差在哪?▾
更正處理顯然錯誤無期間限制;撤銷之訴針對程序或實質瑕疵限 30 日
Q7更正後需要通知哪些單位?▾
必須書面通知所有當事人及備查的地方法院(依第 34 條送達備查機關)
Q8對方公司統一編號寫錯影響強制執行嗎?▾
嚴重影響。執行命令會發給錯誤公司,應立即聲請更正避免執行卡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orrection_section_35 | annulment_section_40 |
|---|---|---|
| 適用範圍 |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 仲裁協議無效、判斷違法、程序重大瑕疵等實質爭議 |
| 期間限制 | 無期間限制(隨時得為之) | 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 |
| 管轄 | 仲裁庭自行更正 | 向仲裁地的管轄法院提起 |
| 對判斷實質效力 | 不影響原判斷實質內容 | 撤銷後原判斷失效,可能須重新仲裁 |
| 費用負擔 | 通常無額外裁判費 | 須繳裁判費並負擔訴訟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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