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5 條
判斷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更正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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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5 條規範仲裁判斷書更正: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可隨時更正,並須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
Q · 仲裁判斷書寫錯字、寫錯金額可以怎麼改?
依仲裁法第 35 條,判斷書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仲裁庭可隨時或依當事人聲請更正,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但本條只救濟技術性瑕疵(人名、金額、日期、地址打錯),不處理仲裁人實質判斷錯誤。實質爭議要走仲裁法第 40 條撤銷之訴,且須在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
白話解讀
判斷書是人寫的,難免有筆誤。對方公司名稱寫錯一個字、金額多一個零、地址漏了個門牌號,這些「明顯錯誤」如果讓判斷書失效,整個仲裁程序就要重來,既不合理也浪費資源。所以這條給仲裁庭一個工具:發現「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以隨時更正,當事人也可以聲請更正。但「顯然錯誤」這四個字是緊箍咒,不是任何錯誤都能用這條補救。實質判斷錯誤、法律見解錯誤、事實認定錯誤都不算,只有那些一看就知道是技術性失誤的瑕疵才能用。例如把「壹佰萬」寫成「壹仟萬」、把當事人甲寫成當事人乙、計算總額時加錯數字,這些是「顯然錯誤」。但仲裁人覺得「我當初應該判 600 萬而不是 500 萬」,這不是顯然錯誤,是實質判斷的反悔,不能用本條救濟。更正後仲裁庭必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法院,讓所有相關方知道修正內容。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5 條規範仲裁判斷書的更正機制:當判斷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時,仲裁庭得隨時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更正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判斷書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條僅處理技術性失誤,與實質判斷錯誤的撤銷之訴(第 40 條)有嚴格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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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斷書寫錯了,多久內可以聲請更正?▾
本條沒有規定期限,仲裁庭可以「隨時」更正。這是因為更正只處理「顯然錯誤」,不影響實質判斷,所以不需要設期間限制。內行人提示:雖然沒有期限,但實務上越早聲請越好,因為一旦判斷書進入執行程序,錯誤就會跟著錯下去,後面要更正會牽動更多文件,不如趁早處理。建議收到判斷書一週內就完成檢查與聲請。
Q2我覺得判斷書的金額判得太少,可以用這條聲請更正嗎?▾
不行。本條只處理「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意思是技術性失誤,例如打錯字、加錯數。如果你是覺得仲裁人「實質判斷錯誤」,這不是顯然錯誤,要走仲裁判斷撤銷之訴。內行人提示:撤銷之訴必須在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期間極短。所以不要花時間爭執「應該用哪條救濟」,發現對判斷不服立刻找律師評估,誤用救濟管道可能讓你錯過撤銷期間。
Q3更正後的判斷書效力跟原本一樣嗎?▾
更正只是修正錯誤,原本判斷的實質效力不變。本條第二項要求更正後要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法院,所以更正紀錄會跟原判斷書一起存在,未來執行或引用都以更正後版本為準。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已經拿原版判斷書去做了某些動作(例如聲請執行),更正後要主動更新給法院和執行單位,避免不同版本造成程序混亂。
Q4仲裁法第 35 條的「顯然錯誤」是什麼?▾
判斷書中一望即知的技術性失誤,如人名、公司名稱、統一編號、金額、日期、地址等客觀資訊的打字或計算錯誤,與實質判斷錯誤明顯區分。
Q5仲裁判斷書更正 vs 撤銷之訴差在哪?▾
更正只處理顯然錯誤無期間限制,由仲裁庭自行為之;撤銷之訴針對實質瑕疵限 30 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後原判斷失效可能須重新仲裁。
Q6什麼叫「正本與原本不符」?▾
送達當事人的判斷書正本內容與仲裁庭簽署的原本不一致,例如謄錄時漏字或誤植,依本條第 1 項後段視同顯然錯誤可更正。
Q7判斷書更正後法律效力如何?▾
原判斷實質效力不變,僅修正錯誤文字。更正紀錄與原判斷並存,未來執行或引用以更正後版本為準,既判力、執行力均不受影響。
Q8仲裁判斷書怎麼聲請更正?▾
書面聲請仲裁庭,附更正前後對照表,標明錯誤位置與正確內容,送達仲裁機構與相對人,等待仲裁庭書面更正裁定。
Q9聲請更正要多少錢?▾
通常無額外裁判費(仲裁庭自行更正),但若由律師代撰聲請書約 1-3 萬律師費。比撤銷之訴的裁判費 + 律師費(10 萬起跳)便宜許多。
Q10怎麼證明是「顯然錯誤」而非實質爭議?▾
提出判斷書理由欄與主文不一致的對照(如理由計算 450 萬主文寫 540 萬)、評議紀錄、契約原始文件等客觀事證,證明錯誤一望即知。
Q11更正後執行文件怎麼更新?▾
主動將仲裁庭的更正書送達執行法院與已聲請假扣押的單位,請求更新執行命令的主體與金額資訊,避免不同版本造成程序卡死。
Q12仲裁法 §35 更正 vs §40 撤銷之訴哪個有利?▾
看錯誤性質。技術性錯誤走 §35 更正快速無期間限制;實質判斷錯誤只能走 §40 撤銷,限 30 日且須繳裁判費。誤用管道可能錯過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orrection_section_35 | annulment_section_40 |
|---|---|---|
| 適用範圍 |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 仲裁協議無效、判斷違法、程序重大瑕疵等實質爭議 |
| 期間限制 | 無期間限制(隨時得為之) | 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 |
| 管轄 | 仲裁庭自行更正 | 向仲裁地的管轄法院提起 |
| 對判斷實質效力 | 不影響原判斷實質內容 | 撤銷後原判斷失效,可能須重新仲裁 |
| 費用負擔 | 通常無額外裁判費 | 須繳裁判費並負擔訴訟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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