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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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5 條規範仲裁判斷書更正: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可隨時更正,並須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
Q · 仲裁判斷書寫錯字、寫錯金額可以怎麼改?
顯然錯誤可隨時更正,實質錯誤須走撤銷之訴
依仲裁法第 35 條,判斷書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仲裁庭可隨時或依當事人聲請更正,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但本條只救濟技術性瑕疵(人名、金額、日期、地址打錯),不處理仲裁人實質判斷錯誤。實質爭議要走仲裁法第 40 條撤銷之訴,且須在判斷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
深度解讀
判斷書是人寫的,難免有筆誤。對方公司名稱寫錯一個字、金額多一個零、地址漏了個門牌號,這些「明顯錯誤」如果讓判斷書失效,整個仲裁程序就要重來,既不合理也浪費資源。所以這條給仲裁庭一個工具:發現「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以隨時更正,當事人也可以聲請更正。但「顯然錯誤」這四個字是緊箍咒,不是任何錯誤都能用這條補救。實質判斷錯誤、法律見解錯誤、事實認定錯誤都不算,只有那些一看就知道是技術性失誤的瑕疵才能用。例如把「壹佰萬」寫成「壹仟萬」、把當事人甲寫成當事人乙、計算總額時加錯數字,這些是「顯然錯誤」。但仲裁人覺得「我當初應該判 600 萬而不是 500 萬」,這不是顯然錯誤,是實質判斷的反悔,不能用本條救濟。更正後仲裁庭必須以書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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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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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錯誤名詞
- 原本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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