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6 條規定簡易仲裁程序:民訴 50 萬以下案件雙方合意可適用,超過此額度經合意也能適用,獨任仲裁人快速結案。
Q · 簽商業合約時的「簡易仲裁程序」是什麼?跟一般仲裁差在哪?
民訴簡易程序案件雙方合意即可走簡易仲裁,獨任仲裁人快速結案
依仲裁法第 36 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所定簡易程序事件(爭議 50 萬以下)經當事人合意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機構之簡易仲裁規則辦理。第二項擴大適用:超過 50 萬之案件,雙方合意亦得採用簡易仲裁。獨任仲裁人替代三人合議庭,仲裁費省一大半,結案時間從一年壓縮到三個月內。關鍵在「合意」,不會自動啟動。
大部分商業合約都有仲裁條款,但很少人知道仲裁本身也有「快速版」可以選。如果你跟對方的爭議金額在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門檻),雙方合意就可以走簡易仲裁:一位獨任仲裁人取代三人合議庭,仲裁費省一大半,結案時間從一年壓縮到三個月內。但這個選項不會自動啟動,必須當事人合意。更厲害的是第二項:超過 50 萬的案子,只要雙方都同意,也可以走簡易仲裁。換句話說,這條法律給你的不是「程序」,是「選擇權」。簽合約時多寫一句「合意適用簡易仲裁程序」,未來糾紛來臨時你已經提前省下幾十萬。
仲裁法第 36 條為簡易仲裁程序之程序選擇條款,提供當事人在標準三人合議庭外的低成本快速版本。第一項適用民訴簡易程序門檻案件(爭議 50 萬以下),雙方合意聲請即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辦理;第二項擴大至大額案件,只要雙方合意亦可採用,賦予當事人完整的程序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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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第一項明文「經當事人合意」,沒限定要在簽約時合意,事後在聲請仲裁階段雙方再次合意也算。重點是「合意」這兩個字:對方必須同意才行。內行人提示:聲請仲裁前先發出書面協商,把簡易仲裁的成本和時間優勢列清楚,多數理性對手會配合,因為他自己也想快點解決。
兩者最大差別:法院簡易程序可以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仲裁是一審終結,仲裁判斷做出後等同確定判決(仲裁法第 37 條),不能上訴。仲裁聲請費用比訴訟低,但仲裁人費用要自己付。內行人提示:仲裁判斷要強制執行還是要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這個動作不能省。很多人以為仲裁完直接就能扣對方薪水,其實還差一步。
獨任仲裁人辦理、程序簡化的仲裁類型,需當事人合意啟動,民訴 50 萬以下案件或雙方合意大額案件均可適用。
獨任仲裁人取代三人合議庭,費用約常規 1/3,結案時間從 1 年壓到 3 個月,但程序周延度下降。
依民訴第 427 條,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 50 萬以下的事件,本條借用此門檻認定簡易仲裁基本適用範圍。
由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營建仲裁協會)依其規則指定,當事人可審查其專業背景。
向仲裁機構提出聲請書 + 合意文件 + 仲裁協議影本 + 繳費,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後開始程序。
依各仲裁機構費率表計算,獨任仲裁人費約為三人合議庭三分之一,可預先試算。
依爭議金額計算,50 萬爭議約 3-6 萬,相較常規仲裁可省 5-15 萬。律師費另計。
書面合意文件、email 往來、聲請仲裁時的同意書、合約條款明文約定,皆為合意證明。
法院簡易程序可上訴到合議庭,仲裁一審終結等同確定判決不能上訴。但仲裁費用較低、保密性較高。
調解結果需雙方同意才生效,仲裁判斷有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仲裁有第三方判斷拘束力,調解則否。
| feature | simplified | standard |
|---|---|---|
| 仲裁人人數 | 獨任仲裁人 1 人 | 三人合議庭 |
| 結案時間 | 約 3 個月 | 約 1 年 |
| 仲裁費用 | 約常規 1/3 | 完整費率 |
| 適用門檻 | 50 萬以下合意 / 大額合意 | 全部仲裁案件 |
| 程序周延度 | 簡化證據調查 | 完整證據調查 |
| 上訴 | 一審終結 | 一審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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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民事訴訟法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仲裁之。 前項所定以外事件,經當事人合意者,亦得適用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疏減訟源,發揮仲裁快速解決紛爭之功能,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之伸張實現及社會經濟,就簡易事件由仲裁機構逕指定獨任仲裁人依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程序進行仲裁,以符實際。 三、就簡易案件以外之事件,當事人認為妥適時,亦得約定適用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程序,爰增訂第二項。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為疏減訟源,發揮仲裁快速解決紛爭之功能,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之伸張實現及社會經濟,就簡易事件由仲裁機構逕指定獨任仲裁人依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程序進行仲裁,以符實際。 三、就簡易案件以外之事件,當事人認為妥適時,亦得約定適用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程序,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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