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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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6 條規定簡易仲裁程序:民訴 50 萬以下案件雙方合意可適用,超過此額度經合意也能適用,獨任仲裁人快速結案。
Q · 簽商業合約時的「簡易仲裁程序」是什麼?跟一般仲裁差在哪?
民訴簡易程序案件雙方合意即可走簡易仲裁,獨任仲裁人快速結案
依仲裁法第 36 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所定簡易程序事件(爭議 50 萬以下)經當事人合意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機構之簡易仲裁規則辦理。第二項擴大適用:超過 50 萬之案件,雙方合意亦得採用簡易仲裁。獨任仲裁人替代三人合議庭,仲裁費省一大半,結案時間從一年壓縮到三個月內。關鍵在「合意」,不會自動啟動。
深度解讀
大部分商業合約都有仲裁條款,但很少人知道仲裁本身也有「快速版」可以選。如果你跟對方的爭議金額在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門檻),雙方合意就可以走簡易仲裁:一位獨任仲裁人取代三人合議庭,仲裁費省一大半,結案時間從一年壓縮到三個月內。但這個選項不會自動啟動,必須當事人合意。更厲害的是第二項:超過 50 萬的案子,只要雙方都同意,也可以走簡易仲裁。換句話說,這條法律給你的不是「程序」,是「選擇權」。簽合約時多寫一句「合意適用簡易仲裁程序」,未來糾紛來臨時你已經提前省下幾十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合意名詞
- 仲裁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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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