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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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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事訴訟法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仲裁之。
  2. 2.前項所定以外事件,經當事人合意者,亦得適用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6 條規定簡易仲裁程序:民訴 50 萬以下案件雙方合意可適用,超過此額度經合意也能適用,獨任仲裁人快速結案。

Q · 簽商業合約時的「簡易仲裁程序」是什麼?跟一般仲裁差在哪?

民訴簡易程序案件雙方合意即可走簡易仲裁,獨任仲裁人快速結案

依仲裁法第 36 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所定簡易程序事件(爭議 50 萬以下)經當事人合意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機構之簡易仲裁規則辦理。第二項擴大適用:超過 50 萬之案件,雙方合意亦得採用簡易仲裁。獨任仲裁人替代三人合議庭,仲裁費省一大半,結案時間從一年壓縮到三個月內。關鍵在「合意」,不會自動啟動。

深度解讀

大部分商業合約都有仲裁條款,但很少人知道仲裁本身也有「快速版」可以選。如果你跟對方的爭議金額在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門檻),雙方合意就可以走簡易仲裁:一位獨任仲裁人取代三人合議庭,仲裁費省一大半,結案時間從一年壓縮到三個月內。但這個選項不會自動啟動,必須當事人合意。更厲害的是第二項:超過 50 萬的案子,只要雙方都同意,也可以走簡易仲裁。換句話說,這條法律給你的不是「程序」,是「選擇權」。簽合約時多寫一句「合意適用簡易仲裁程序」,未來糾紛來臨時你已經提前省下幾十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合意名詞
  • 仲裁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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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36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