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36 條
- 1.民事訴訟法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仲裁之。
- 2.前項所定以外事件,經當事人合意者,亦得適用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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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36 條規定簡易仲裁程序:民訴 50 萬以下案件雙方合意可適用,超過此額度經合意也能適用,獨任仲裁人快速結案。
Q · 簽商業合約時的「簡易仲裁程序」是什麼?跟一般仲裁差在哪?
依仲裁法第 36 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所定簡易程序事件(爭議 50 萬以下)經當事人合意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機構之簡易仲裁規則辦理。第二項擴大適用:超過 50 萬之案件,雙方合意亦得採用簡易仲裁。獨任仲裁人替代三人合議庭,仲裁費省一大半,結案時間從一年壓縮到三個月內。關鍵在「合意」,不會自動啟動。
白話解讀
大部分商業合約都有仲裁條款,但很少人知道仲裁本身也有「快速版」可以選。如果你跟對方的爭議金額在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門檻),雙方合意就可以走簡易仲裁:一位獨任仲裁人取代三人合議庭,仲裁費省一大半,結案時間從一年壓縮到三個月內。但這個選項不會自動啟動,必須當事人合意。更厲害的是第二項:超過 50 萬的案子,只要雙方都同意,也可以走簡易仲裁。換句話說,這條法律給你的不是「程序」,是「選擇權」。簽合約時多寫一句「合意適用簡易仲裁程序」,未來糾紛來臨時你已經提前省下幾十萬。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36 條為簡易仲裁程序之程序選擇條款,提供當事人在標準三人合議庭外的低成本快速版本。第一項適用民訴簡易程序門檻案件(爭議 50 萬以下),雙方合意聲請即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辦理;第二項擴大至大額案件,只要雙方合意亦可採用,賦予當事人完整的程序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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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易仲裁跟一般仲裁差在哪?▾
獨任仲裁人取代三人合議庭,費用省一大半、時間從一年壓到三個月
Q2什麼案件可以走簡易仲裁?▾
民訴簡易程序案件(50 萬以下)合意聲請,或大額案件雙方合意
Q3簡易仲裁可以上訴嗎?▾
不行。仲裁判斷一審終結,做出後等同確定判決
Q4合約沒寫簡易仲裁還能用嗎?▾
可以,聲請仲裁前雙方再次合意即可
Q5簡易仲裁費用大概多少?▾
獨任仲裁人費用約為三人合議庭的三分之一
Q6如何聲請簡易仲裁?▾
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或營建仲裁協會等機構提出聲請書並附合意文件
Q7簡易仲裁有什麼風險?▾
獨任仲裁人對複雜案件調查可能不夠細,事實爭議大時要慎選
Q8簡易仲裁判斷怎麼強制執行?▾
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查封扣押對方財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implified | standard |
|---|---|---|
| 仲裁人人數 | 獨任仲裁人 1 人 | 三人合議庭 |
| 結案時間 | 約 3 個月 | 約 1 年 |
| 仲裁費用 | 約常規 1/3 | 完整費率 |
| 適用門檻 | 50 萬以下合意 / 大額合意 | 全部仲裁案件 |
| 程序周延度 | 簡化證據調查 | 完整證據調查 |
| 上訴 | 一審終結 | 一審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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