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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03998 號
要旨
持調處成立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遭駁回後,得否再向耕地租佃委員會辦理調解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當事人持調處成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遭駁回後,得否再向耕地租佃委員會重新辦理調解、調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1 月 20 日台內地字第 0950009680 號函。
二、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前段成立之調解內容,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應如何救濟乙案,前經本部 79 年 8 月20 日(79)法律字第 12201 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79 年 8月 10 日(79)秘台廳(三)字第 01928 號函函復在案,本件仍請貴部參酌上開函釋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至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抗字第 1900 號裁定,似僅係就強制執行程序中之執行名義有無合法之確定力與執行力所為,執行機關對當事人間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應無審查之責。併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