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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483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函詢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第 2 項修正公布施行前,廠商提付仲裁於執行時之疑義

主旨

關於 貴部所詢對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修正公布施行前,工程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建議或方案,因當事人不能合意依法調解不成立案,廠商逕提付仲裁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12 月 14 日昌易字第 0960024485 號函。

二、按 96 年 7 月 6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2 項規定:「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有關在上開規定施行前已經調解不成立之公共工程採購案件,是否有上開強制仲裁規定之適用乙節,前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6 年 8 月 2 日召開研商會議,本部認應採「否定說(不溯及既往)」,即施行前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工程採購案件,本於信賴保護原則,無上開條文之適用。至於仲裁機構是否受理上開案件,核屬仲裁機構權責,尚不發生仲裁法之解釋與適用疑義。又倘仲裁事件當事人之一於仲裁判斷作成後,以前開事由據以向管轄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宜為如何之判斷,核屬受訴法院之權限,併予指明。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600483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發布,要旨:函詢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第 2 項修正公布施行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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